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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书面)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主任 黄有钧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6年11月29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1月26日下午对《海南省注册会计师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进行了认真的审议。多数委员认为,制定这个条例十分必要,草案修改稿结构较为合理,内容体现了海南的特点,具有一定的超前性,是可行的,建议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委员们审议的意见逐条认真研究、修改。现将建议修改意见汇报如下:

 一、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一条中的“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改为“为了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

 二、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性质要明确。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五条改为两款:“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注册会计师组成的社会团体。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对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自律性管理”,“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三、有的委员提出,鉴于目前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审计师协会已统称注册会计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并由省财政部门依法行政监督指导。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三款删掉。同时,在第一款的“监督、指导”前加上“管理”二字。

 四、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条例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因此,建议 1、在草案修改稿第三十二条后,新增两条:“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会计查帐验证业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况,就当向委托单位明确指出,并在出具的报告中予以揭示:(一)以隐瞒实际情况,窜改凭证、帐目或报表等手段,有意做不实报告的;(二)有关人员利用虚报冒领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私利的;(三)在财务收支和会计处理中,有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四)采取的会计政策和处理方法,有损于相关者经济利益的;(五)其他应当指出的情况”;“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而不予指明;(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作不实的报告;(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2、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条修改为:“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和财物,或利用执行业务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二)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三)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五、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建议在草案修改稿第六十六条后增加一条对省财政部门执法监督的内容:“省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省财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六、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宗旨应明确。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四十三条第三项改为“支持注册会计师依法执行业务,向有关方面反映其意见和建议,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并将此项作为第一项。相应地,将该条各项作次序的调整。

 七、有些委员提出,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无行政处罚权。根据国家的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行政处罚由省级以上的财政部门执行。因此,建议将草案修改稿第六章法律责任中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改为省财政部门。相应地,将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五条修改为“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后,由于人员变动或其他原因不符合设立条件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其暂停营业,三个月内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撤销”,并交将第四十三条第六项、第六十四条删掉。

 八、根据有些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第六章法律责任中的“暂停营业”、“暂停执业”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在操作上不好把握。因此,建议在这方面作较具体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的暂停执业处罚,时间为“三至六个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暂停营业处罚,时间为“一至三个月”。

 此外,还根据委员们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的条文作了次序上的调整和个别文字的修改。

 以上意见及草案新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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