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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8年09月24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许起鹏等 11 名代表联名提出的 关于修改《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的议案(第 1008 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大代表团提出的 《关于制定地方法规保护电力线路走廊》的议案(第 1016 号) ,主任会议决定由财经工作委员会办理。财经工作委员会高度重视代表议案办理工作,先后征求了省人大法制工委、省发改委、工信局、林业局及省电网公司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了解《预算法》的修订情况,认真研究代表在议案中所提的意见,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修改《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以下简称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的议案。

审查监督预算条例自 2001 6 月实施以来,对我省加强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政府预算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06 8 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作出了规范化、程序化的规定。为全面、正确实施《监督法》,确保国家法制的统一,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根据《监督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已对审查监督预算条例中与监督法规定不一致的时限规定作了适当的调整。据了解,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预算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为此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国家《预算法》修订后,根据《预算法》规定,并结合近几年我省实施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的情况以及预算审查监督工作的探索和实践,在适当的时候对审查监督预算条例进行全面的修改。至于议案中提出的具体修改建议,财经工委将在今后修改时予以考虑。

(二)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保护电力线路走廊》的议案

由于国家相关法律对此已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省在近阶段还不宜仅对保护电力线路走廊这一单项问题进行专门立法。国家《电力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防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同时,在第六十九条还专门设定了法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至于《森林法》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的规定,是国家管理森林和林木采伐的基本制度,是对林木采伐行为的有效规范,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并不矛盾。至于目前我省电力线路通道上存在的树障和违章建筑,威胁到电网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主要是属于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协调问题,这方面可以通过加强执法监督及增进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予以解决。今年 2 15 日,根据李国梁副省长的指示,省政府召开秘书长协调会,就解决危及电网安全树线矛盾问题进一步进行沟通,并决定由省林业局会同省电网公司共同制定电力线路走廊清理工作的实施细则,以对执行《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森林法》之间的协调问题作出规定,届时这一问题应当得到合理解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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