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我现就《海南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办法(草案)》的拟定作如下说明:
一、 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总目标,把我国的改革开放推上一个新的台阶。现行的在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经济基础上产生的经济法律、法规,相当一部分已经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运行的需要,旧的过时,新的尚未制定出来,在这个交替时期,很有必要从海南的实际出发,围绕着促进生产力发展、促进特区经济发展这一根本宗旨,制定出适合海南实际的经济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我国现行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是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体制的产物,带有浓厚计划经济的色彩,而且申办企业需要提供的手续繁琐,限制过多,企业缺乏自主权,苦不堪言,现行制度已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需要。目前,全国各省、市、自治区者采取了积极的措施,对现行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进行重大改革,在这方面,海南如果没有新的办法出台,就要落后于其他省、市、自治区。
过去,海南经济特区与其他省、市、自治区相比,一个明显的优势是政策优惠。但由于各地的优惠政策纷纷出台,在我们的新《办法》出台之前,海南这一优势已逐步削弱。不少省、市、自治区的投资额增长速度,以及经济发展的速度,都超过了海南,其中一个较为重要的原因就是这些地方的企业登记条件放宽、手续简便,相比之下,在新《办法》出台前,我们繁琐的审批登记手续让投资者望而却步。可以说,如果不对现行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如果不根据海南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惯例,制定出适合海南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将会阻碍特区经济超常规发展。
因此,制定《办法》,突破现行的企业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企业登记条件,简化企业登记手续,这对于促进海南的经济发展,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
二、 制定《办法》的依据
从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和改革开放的进程来看,我省出台新的企业法人登记制度条件是成熟的。一是有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中央多次提出要解放思想、转换观念、大胆突破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条条框框,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让企业有更多的自主权。二是有大量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作依据。如《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工商局《关于改进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等。三是有国际惯例和一些省、市、自治区的改革措施可以参照、借鉴。四是近年来,我们在企业登记管理工作中,总结积累了一些经验。五是《办法》征得国家工商局的认可,而且国家工商局组织了专门班子对《办法》的初稿进行了修改。这些都是我们制定《办法》的基础。这个《办法》在省政府领导同志的主持下经几上几下的讨论、论证和修改,并广泛征求了省内各单位。专家的意见,较切合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实际,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作为行政规章实施半年来,各界反应良好,从实行情况来看,《办法》是基本可行的。
三、 《办法》的特点
1、 把申办企业由审批登记制改为依法直接登记制。除申请设立金融保险业和发行个人股的股份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外,其他行业的企业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这符合于国际上通行的做法。
2、 放宽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简化程序。过去企业法人申请登记注册要求提供的文件、证件有七种,现改为二种。
3、 放宽了经营方式、经营范围。规定企业的经营方式,除进出口(自营除外)外,其他经营方式不受注册资本限制,一律放开;企业的经营范围除 24种需进行许可证、专项审批管理外,其他的一律放开。
4、 《办法》把各种经济成份置于同一起跑线上,为各种经济成份的企业提供了一年平等竞争的环境和机制,体现了平等竞争的原则。
5、 体现了“宽登记、严管理”的原则。在放宽企业法人登记条件,简化登记手续,放宽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的同时,强调了加强对企业法人的监督管理。
第一, 加强对企业法人的日常监管工作,把对企业法人监管理工作经常化。
第二, 规范、强化章程内容,强调章程的法律效力。
第三, 把年检工作作为监管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每年对企业换发营业执照副本一次。
6、进一步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增强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自我约束机制。企业登记发照周期由原规定的一个月缩短为7个工作日(变更为5个工作日),并对登记发照和申办有关事项中工作人员营私舞弊、刁难企业等违法违纪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规定。
四、 需要说明的问题
1、《办法》第三条中,依法直接登记制是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行业、项目外,在海南省开业、变更、注销的企业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无需先经主管部门审批。
这一规定是以《企业法人登记条件》中的审批登记制的改革。审批登记制是以往我国企业登记管理的原则,但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我们参照国际商业登记惯例中的“准则主义”登记制,提出了“依法直接登记制”( 4月8日颁布实施稿中为“直接登记制”,为了准确表达,在这次送交人大审议稿中改为“依法直接登记制”)原则。
目前,国际上通行的企业法人登记制度有四种:
(1) 放任主义登记制:企业法人可以自由设立,政府不加限制
(2) 特许主义登记制:设立企业法人必须由国家元首或国家法律特别许可才能设立;
(3) 许可主义登记制:企业法人的设立必须依法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经过审批后,方可办理登记注册;
(4) 准则主义登记制:法律对企业法人的设立只规定一定的条件,企业法人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勿需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可以直接向登记主管部门申领法人营业执照。
应当指出,依法直接登记制仅是参照:“准则主义”登记制。因为,对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行业、企业,如金融保险业、发行个人股的股份制企业等,都不适用直接登记制,仍采用“审批登记制”。
2、《办法》第五条,企业法人登记原则上向其住所地登记主管机关登记,即登记管理实行属地管辖原则,改变《企业法人登记条例》中的分级登记管理的作法。但是,对那些规模较大,关系到国家宏观调控的企业法人,如《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三种企业仍应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3、《办法》第七条,申请登记的企业,一般只需提交两种文件、证件即可。但由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限责任、个人集资设立的企业自身特殊性,故在其申请登记时,尚须提交合同或协议。
4、《办法》第八条所列的企业法人的组织章程应载明的主要事项十二项,仅是各类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中应共同具备的主要事项。各种企业法人组织章程的事项,还要在本办法的实施细则中阐明。
5、《办法》第十条内资企业在取得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在一个月内,投入注册资本的25%以上,全部注册资本必须在企业法人成立后一年内注入。但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应当经登记主管机关批准。这条规定是按照国家工商局改革意图,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制定的,对内资企业的入资期限作了适当的放宽。
6、《办法》第十一条的目的放开经营范围。允许企业法人在《办法》允许的范围内,选择经营项目,但一旦企业法人在章程中确定经营项目后,就必须认真遵守,若需更改,须到登记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实行专项审批和许可证管理的行业或项目目录,由政府不定期公布。
7、《办法》第六章不仅强化了登记主管机关监督管理的职能,而且要求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也必须加强对企业生产经营的监管。具体监督管理措施由本办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
总之,经过半年来的实践证明,该《办法》是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是符合我省经济发展需要的,应该尽快通过人大批准,上升为海南省地方法规实施。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