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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毕志强项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0日

——2010年7月28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并到琼海市进行立法调研,分别召开有市人大、市政府有关部门,乡镇、农技服务等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还到乡镇、生产基地考察农药经营和使用情况。召开部分市县农药行政管理、执法人员和部分农药经营企业、生产厂家参加的座谈会,对法规修订的主要问题进一步调研论证。还将修订草案修改稿分送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和省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7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工委、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农药生产企业生产、经营农药的监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和经营农药的监管,是农药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修订草案应增加这方面的内容,以防止对环境的污染。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在本经济特区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质量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农药生产企业经批准后,方可依法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农药生产企业在本经济特区内批发或者零售农药,应当按照本规定申领农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七条第三款)
     二、关于发挥农药批发企业服务“三农”作用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严格农药批发企业经营条件,发挥农药批发企业为 “三农”服务功能。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农药批发企业应当建设区域配送中心,完善农药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立农药连锁经营网络,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药商店”。(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三、关于对农民使用农药的培训和提供农业技术服务。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农民使用农药进行技术培训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项措施,建议增加农药经营企业参与开展农药技术培训和提供施药等农业技术服务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鼓励农药经营企业、农业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对农民进行农药使用技术培训。”同时增加关于“鼓励和支持农药批发经营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提供施药等农业技术服务”的内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
    四、关于剧高毒农药和农药废弃物的处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及时处置没收的高剧毒农药及农药废弃物,应当明确相关部门的责任,并解决处置所需的经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农药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没收的农药需要处置的,应当移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处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处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为防治农药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建议增加二方面的规定:一是农药经营者应当将过期报废农药和农药废弃物交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具有资质的机构处置,所需费用由农药经营者负担。二是农药使用者应当回收农药废弃物,交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有资质的机构处置。(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六条)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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