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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4日

—— 2012 5 29 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上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陈健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草案》的必要性

2011 6 月,国家颁布《行政强制法》。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通知》 , 要求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强制进行专项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清理,起草了《草案》。《草案》经五届省政府第 7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 内容 说明

(一)根据《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修改为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将《草案》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删除。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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