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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厅长 陈健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草案》的必要性
2011 年 6 月,国家颁布《行政强制法》。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清理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通知》 , 要求对现行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强制进行专项清理,对不符合《行政强制法》规定的作出修改或者废止。
二、《草案》的起草过程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要求,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对《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清理,起草了《草案》。《草案》经五届省政府第 7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草案》的主要 内容 说明
(一)根据《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修改为 “ 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 。
(二)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将《草案》第六十五条第(四)项删除。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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