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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7月29日下午对《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于7月30日上午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法制办、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农药管理中的职责。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中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销售的农药和农产品实行监督管理。”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修订草案中以不直接规定农业、林业技术服务单位为经营主体为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农药经营许可涉及各方面,法规应为政府确定农药经营主体留下操作空间,建议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修改为:“从事农药批发经营,应当经农药专营许可。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农药批发经营许可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规定的规定制定。”同时,建议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关于农业、林业技术服务单位销售农药的规定。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和海产品的加工中的农药监督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中增加规定:“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和海产品的加工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监督检测。”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中规定了农药经营者应处置过期报废农药的责任,还应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利于执行。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未按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处置过期报废农药和农药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五、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农药经营者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农药实行专营后,对违反价格法规定侵害农民利益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国务院《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将罚款幅度修改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并对情节严重的,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
    六、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鉴于法规施行需要有一段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修订后的《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一些条款作了顺序调整和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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