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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交通厅厅长 董宪曾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9年03月31日

     —— 2009 3 24 在海南省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对废止《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条例》 ) 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废止《条例》的必要性

1993 12 19 ,省政府出台了《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办法》,将公路养路费、过桥费、过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等四费合一,统一征收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 1996 9 18 ,省人大常委会正式颁布实施《条例》,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体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实施,为我省燃油附加费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突出了经济特区的首创精神,极大地支持了我省公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为我省的交通事业做出了巨大贡献。截至 2008 年底,全省共征收燃油附加费 100 亿元,通过质押贷款和综合补偿等方式筹集公路及站场建设资金达 192 亿元。《条例》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获得了突出的社会效益。《条例》将交通规费与燃油消耗直接挂钩,体现了 用路者付费、多用路者多付费 公平合理原则。同时,政府不需要投入资金建设和维护收费站卡,精简了机构,降低了行政成本;从源头上根治了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的 三乱 现象;实现了 一脚油门踩到底 ,大大提高了公路运输效率。

2008 12 18 ,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 2008 37 号),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同时提高现行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实际上是将六项收费纳入成品油消费税,统一在生产环节征收。由于我省燃油附加费中包含的公路养路费和公路运输管理费也在此次国家取消的六项收费之列,我省已不能继续在销售环节征收燃油附加费。而燃油附加费中包含的通行费(过路费和过桥费),我省依法可以另行征收。

国家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我省燃油附加费停止征收后,有两种方式征收过路、过桥费:一是与内地省份一样设站收取过路、过桥费;二是与国家税费改革同步在燃油销售环节征收车辆通行附加费。经过认真分析、反复论证,省政府认为海南一定要继续巩固海南燃油附加费改革成果,不能恢复设卡收费,维持 一脚油门踩到底 的模式不变,不断提高全省路网的运行效率,与国家税费改革同步在燃油销售环节征收车辆通行附加费的做法是可行的。省委、省政府多方努力,积极向国务院及有关部委说明海南的特殊情况,争取并得到国家支持我省另行开征车辆通行附加费。

为了保证我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政府就相关立法问题报告和请示了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省人大常委会在报送省委的《关于国家燃油税费改革方案出台后我省相关衔接措施意见的报告》(琼常办发〔 2008 94 号)中提出,省政府可以先行出台规章征收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作为过渡措施,以保证国家燃油税费改革方案的顺利实施,同时省政府应抓紧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议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08 12 18 省政府公布了《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 219 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 2008 12 20 日起 我省开征车辆通行附加费,停止征收车辆燃油附加费。为消除因《条例》在形式上仍然有效而产生的与《暂行规定》存在冲突的问题,使我省地方立法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相协调,省政府决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废止《条例》。

二、废止《条例》的经过

今年 1 4 日,省交通厅致函省法制办,建议废止《条例》。 2 9 ,罗保铭省长主持召开省政府第 25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废止《条例》的议题。会议认为,自《暂行规定》出台实施后,《条例》实际上已不再执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决定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废止《条例》。

三、下一步建议

《暂行规定》只是一个过渡性措施,建议在施行一段时间后,将其修改完善,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废止《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初审意见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财经工委对省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议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省一届人大常委会于 1996 9 18 日颁布实施的《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等 4 项规费合一,统一在成品油销售环节征收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这项公路交通规费征收管理的改革,极大地支持了公路建设,促进了我省公路事业的快速发展。 2008 12 18 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取消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同时将六项收费纳入成品油消费税,统一在生产环节征收。我省《条例》中规定的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属于国家取消的收费,不能继续在销售环节征收燃油附加费。而燃油附加费包含的其它两费即过桥费、过路费,可以依法另行征收。

为使我省地方立法与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相协调,财经工委建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提请审议废止〈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的议案》,废止《条例》报请常委会审批。并建议,省政府要做好《条例》废止后的相关地方性规章、规范性文件衔接工作,妥善解决好我省机动车辆规费征收中有关问题,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推进和我省机动车辆规费征收的平稳运行。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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