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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公路条例(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五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公路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财经工委认为,随着我省公路事业的发展,为适应公路管理工作的需要,进一步明确公路管理职责,提高市县参与公路养护工作的积极性,解决农垦与地方的长期存在公路建设与养护问题,依据上位法,结合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实际,制定公路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必要的。《条例(草案)》贯彻了国家上位法的原则和规定,借鉴了兄弟省相关地方性立法的经验,突出我省公路管理特色,符合实际,基本可行。同时,财经工委对《条例(草案)》提出以下具体修改意见:

    一、关于《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

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明确《条例(草案)》的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二、关于将农垦公路纳入管理的问题

建议将《条例(草案)》中的第二条第二款删掉。理由:一是增加一条适用范围的条款就已涵盖本省所有的公路(当然包括农垦公路 ),不必重复提出“农垦公路纳入……管理”。二是农垦改革提出了“三融入”目标及垦地和谐发展的要求,在立法中应体现农垦改革的精神实质,所以不宜在《条例(草案)》中出现“农垦公路”的概念。三“农垦公路”的概念如何界定?随着农垦改革的深入,部分农场移交市县管理等等,涉及的相关公路是否需要重新界定?

三、关于村道的编制、管理问题

本《条例(草案)》将村道纳入调整的范围,但在条款中没有具体规定村道规划的编制、审批主体。故在操作中也不好执行,建议给予明确。

四、其他文字修改意见

(一)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一条中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修改为“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二)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中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二款中的“省公路管理机构对国道、省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修改为“省公路管理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对国道、省道行使管理、养护职责”。

(三)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会同有关部门”修改为“会同同级有关部门”。

(四)建议《条例(草案)》第十条规定增加相应 内容 ,公路规划原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划修改后也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五)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三条第七项中的“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和允许的其他方式”修改为“国家、省人民政府老规定或允许其他方式”。

(六)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困难市、县、自治县……”修改为“财政困难市、县、自治县……”;“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中的“财政”两字删除。

(七)建议将《条例(草案)》第十五条中的“基本建设程序”修改为“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

(八)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用于”删除。

(九)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土地、农业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条例(草案)》第三十二条中的“土地等有关部门”修改为“国土等有关部门”。

(十)《条例(草案)》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中使用了“交通”、第三十五条中使用“交通运输”,建议名称给予统一。

(十一)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中的“发现交通事故造成损坏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或者污染公路时”修改为“发现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公路污染的”。

(十二)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十七条中增加规范责任人的条款,明确责任人造成公路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者公路污染的,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

以上意见,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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