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民族宗教工委于
一、关于《条例草案》名称问题。 我省主要的世居少数民族是黎族、苗族和回族。《条例草案》把黎族和苗族文化列入保护和开发的范围,不包括回族,不能完全体现我省少数民族的现状,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稳定。建议把《条例草案》的名称修改为《海南省少数民族文化保护与开发条例》。里面的条文应作相应的修改。
二、几点建议
(一)《条例草案》第七条和第二十一条中的 “ 黎族、苗族地区 ” 含义不清,修改为 “ 黎族、苗族聚居区域 ” 。
(二)建议将第二十九条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中安排资金,或者在具备条件时设立黎族、苗族文化保护和开发专项资金 ” 修改为: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黎族、苗族文化保护和开发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 。
(三)建议制定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相衔接,更有利于推动我省各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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