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9月28日上午分组审议了《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委员们认为,为了保证国家法制的统一,加大打击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力度,对现行《海口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是必要的。《决定》的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没有抵触,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提出了一些建议修改意见:
一、《决定》对原《条例》第六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划分未作修改,鉴于国务院办公厅于今年8月印发的国办发[2001]57号文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已进行了调整,建议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职责分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决定》对原《条例》第三十条对强制执行的规定未作修改。该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所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有的委员提出,这样表述不够科学严谨,在执行中容易产生误导,建议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所作出的生效行政处罚决定或复议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自动履行的,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其他具体意见
1、有的委员建议按《产品质量法》将《条例》第二十四条中“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保管或者运输服务的”一句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保管或者运输服务的”。
2、有的委员建议按《产品质量法》将《条例》第二十五条中“为假冒伪劣商品提供广告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服务的”一句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禁止生产和销售的假冒伪劣商品而为其提供广告代理、设计、制作、发布服务的”。
法制委员会认为,《决定》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制定程序也符合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批准。对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会后建议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对《决定》研究修改并公布施行。
以上意见,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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