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减集装箱甩挂运输企业税赋的建议(1月29日)
作者 :海口代表团张陈慧等代表 编辑 :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6年01月31日
造成上述集装箱陆路甩挂运输企业凄惨运营的结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一是交通行政部门征收道路通行费存在不合理,运输车辆 70% 的运输区间是在海口市辖区域内,按照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征求意见稿 ) 》规定,收费公路以高速公路为主体,很早就取消了二级以下公路道路通行费,全国更没有收取城市道路通行费的做法,因在税收里面已经征收了。但我省却在城市道路柴油运输车辆予以征收道路通行费,属于重复收费,而且数额很大,按 648 辆车 70% 在市内运输计算,重复收取市内城市道路通行费高达 2395.008 万元 / 年 (3080 元 / 辆 / 月 ×12 月 ×648 辆 ) ,每个企业摊到 53.2224 万元之巨!这显然加重了企业的不合理负担;二是企业纳税营改增后,纳税额未減反増。以一辆车营业收入 50000 元为例,过去按营业税率 3.3% 只需缴纳 1650 元即可;而现在同样数额则要缴纳增值税 3290 元,多交几乎达 1 倍。三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莫名罚款多如牛毛。四是应享受到的优惠政策,省里却没有规定给予我们。中央针对新型行业特点,三番五次出台优惠政策扶持集装箱甩挂运输行业,而我省却没看见有反映,省政府出台的《海南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减免暂行办法》规定的优惠对象则没有我们半丁点儿的份!
建议省人大、省政府重视集装箱陆路甩挂运输行业 ( 绝大部分集中在海口港 ) 的极度艰难度日的现状,迫切希望制定扶持集装箱甩挂运输行业制订一些优惠政策。
1 、修订在省人大通过的《海南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暂行规定》,建议在第二条中增加集装箱使用柴油运输车辆免征城市道路运输附加费条款;
2 、督办交通行政部门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将集装箱甩挂运输车辆道路通行费的 4400 元 / 辆 / 月中扣除城市道路通行费后核减为 1320 元 / 辆 / 月 ( 扣除 70% 在海口市內已纳税后的重复收费 3080 元 ) ;
3 、在乙形发展五年期中对我省集装箱甩挂运输车实施 “ 二免三减 ” 优惠税收政策 ( 即从今年始实施两年营运收入免征税收,随即实施三年减半收税 ) ;
4 、督办交通行政部门在《海南省柴油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减免暂行办法》中增加将集装箱使用柴油甩挂运输车辆为我省符合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减免条件的车辆之一,使其享受该一优惠政策;
5 、在全省范围内建立集装箱陆路甩挂运输绿色运输通道,坚決杜绝以罚代管、只罚不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