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2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省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任免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采用按表决器方式表决,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如表决器在使用中发生故障,改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四条 通过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并颁发任命书。
第五条 通过任命的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依照《海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第六条 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免工作中的其他事项,参照《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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