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应当加强对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防止农村集体土地及财产流失的建议
第532276号
作者 :临高代表团赖瑞强 编辑 :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5年02月13日
一、理由:
近年来,农村集体土地被违法发包及被征收涉及经济利益引发的犯罪问题日趋剧烈,相当部分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成员因土地违法发包及被征收补偿中收受不正当利益 一夜暴富,成为村里最强势力。之后,他们就会不择手段争取连任,继续侵吞村里的财产,并采取违法花钱收买村民选票在换届中花钱拉票当选,村委会及村民小组 成了另一个被忽视的法治死角。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成员与商家相互勾结,村民敢怒不敢言,村里集体土地及财产被变换为多种形式违法处理,基本上没有村务公开, 财务公开或审计流于形式走过场,没有任何监督,导致村集体土地或财产严重流失。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问题作出了有关决定,农村集体土地是 农民赖于生存的命根子,保护和合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引起特别重视,为了规范和提前预防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成员的违法行为,维护农村稳定持续依法发展,建 议应当依法加强对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二、法律依据: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
第三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包括下列事项:
(一)本村财务收支情况;
(二)本村债权债务情况;
(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
(四)本村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以及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
(五)本村资金管理使用以及本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情况;
(六)本村五分之一以上的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财政部门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审计结果应当公布,其中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在下一届村民委员会选举之前公布。
三、建议:
1、加强宣传《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农村土地承包法》。
2、加强和重视对村民举报线索或材料的调查核实工作。
3、加强对村委会及村民小组成员的犯罪案例进行警示教育。
4、加强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执法检查工作,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处。
5、加强信访部门、乡镇一级检察室的人力和设施、设备的配置,做到监督机构往下沉,真正落实到最基层,防范违法犯罪的苗头。
6、按照村民和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根据村民的要求,争取对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的财务每季检查一次或一年审计一次。
7、海南省可以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