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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的说明(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6年08月23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海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关于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草案)》(以下简称决议草案)作如下说明:

1991年9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过去的5年,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领导和监督下,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各部门、各单位密切配合,第二个五年普法工作顺利开展,基本按规划的规定完成了各项任务。在“二五”普法期间,全省有400万公民参加了普法学习,并通过了各种普法考试、考核,决议提出的目标已经基本实现,取得了明显实效,促进了我省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发展。但是,这些成绩只是初步的,尚不能够适应我省改革开庭和经济建设发展的需要。为此,有必要在总结第二个五年普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从1996年起至2000年,继续实施第三个法制宣传教育的五年规划。通过实施规划,进一步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促进各项事业的依法管理,为实现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三个五年规划学习的内容,决议草案提出:继续深入宣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普及基本法律知识和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知识。这是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生活中最基本,最重要问题,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以及人民的切身利益的大问题,虽然“一五”、“二五”普法期间进行了重点学习,广大公民对宪法的内容有了初步的了解,但是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中,宪法的最高法律权威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因此,必须坚持把宪法放在法制宣传教育的首位。国家基本法律和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法律保障。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坚持把基本法律和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规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海南省是全国最大的经济特区,是改革开放的超前试验区。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海南省享有一定的立法权。海南建省以来,充分运用全国人大授予的立法权,加快立法步伐,制定出台一批适应经济特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宣传、学习这些法规,是建立和完善我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扩大开庭,促进海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因此,在“三五”法制宣传教育期间,有针对性的选学本省的地方性法规,是非常有必要的。此外,还要结合实际选学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第三个五年规划的重点对象,决议草案确定:一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二是司法人员;三是行政执法人员;四是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五是青少年。各级领导干部学法有着重要意义,江泽民总书记说:领导干部学法不仅有助于普及法律知识教育和带动全党学法守法、依法办事,而且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整个国家的法制建设,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因此,决议草案在规定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为重点对象的同时,特别强调各级干部应当带头学法、用法、守法、依法办事,并要求各部门、各单位把是否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能否严格依法办事作为干部考试、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关于法制宣传教育的形式,决议草案提出运用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以提高宣传的效果。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等部门是党的宣传工具,搞好法制宣传教育责无旁贷,因此决议草案强调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 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坚持和实施依法治国。要以提高全民族的法律素质为基础,因此,决议草案强调法制宣传教育要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把法制宣传教育与法制实践结合起来,全面推进各项事业的依法治理,维护海南社会稳定,促进海南经济发展。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宏大的社会教育工程,涉及面广,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因此,决议草案规定,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动员和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共同担负起责任,保证任务的顺利完成。党政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都应当认真向本系统、本单位的公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为了确保“三五”法制宣传教育任务的顺利完成,需要加强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和监督。因此,决议草案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实施规划和本决议的领导和监督,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创造条件,全面实施“三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使这项工作逐步走向法律化、制度化,提高全省公民的法律素质,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护法,依法办事的良好风尚,为海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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