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于 5 18 召开了工委委员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 修正案草案 )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于 1997 12 月通过。 2004 8 月第一次修正; 2009 11 月第二次修正, 2010 3 1 日起 施行。第二次修正时,探索性地对违法行为引入了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暂扣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和第(四)项 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机具、设备和运输工具等 2011 年,国家出台了《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而国家《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行政强制措施均未作出设定。修正案草案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与上位法协调一致,根据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该两项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也是恰当的。环资工委同意修正案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请审议。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