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3年06月14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海南省制定与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于 5 月 18 日 召开了工委委员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 “ 修正案草案 ” )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意见报告如下: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于 1997 年 12 月通过。 2004 年 8 月第一次修正; 2009 年 11 月第二次修正, 2010 年 3 月 1 日起 施行。第二次修正时,探索性地对违法行为引入了一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体现在第六十五条第(三)项 “ 暂扣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他证据 ” 和第(四)项 “ 扣押用于违法活动的机具、设备和运输工具等 ” 。 2011 年,国家出台了《 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而国家《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对行政强制措施均未作出设定。修正案草案为保证国家法制统一,与上位法协调一致,根据行政强制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该两项进行修改,是必要的,也是恰当的。环资工委同意修正案草案,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予以审议通过。
以上意见,请审议。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