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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的起草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8年09月24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对《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草案)》 ( 以下简称《草案》 ) 的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城镇园林绿化是城镇建设中的唯一具有生命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城镇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善生态环境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公益事业,是实现可持续发展造福子孙的千秋大业。近几年,特别是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和省委、省政府做出关于建设生态省决定以来,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城镇园林绿化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与海南建设生态省和旅游强省的要求、与兄弟省份相比,园林绿化建设差距仍然很大,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全省绿化总量不足,市县发展不平衡,有些市县附属绿地建设没有法定的指标限制,建筑密度较大,容积率较高,绿化用地面积较小;城镇园林绿化法规不健全、不完善,管理较薄弱,随意侵占城镇园林绿地和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古树名木的管理缺乏认识,随意砍伐、迁移,保护不力,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等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健康发展,制约着城镇园林绿化水平的提高。因此,结合我省实际,尽快出台城镇园林绿化法规,把城镇园林绿化活动纳入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轨道,对推动我省城镇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加快生态省建设十分必要。

二、立法经过

2007 年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将《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列入当年立法计划项目,省建设厅按要求开展立法工作,形成送审稿后报送省法制办审查。省法制办在审查过程中,征求了省林业局、国土环境资源厅等相关厅局和海口、三亚等市县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多次的审查、修改形成了法规审查稿,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008 5 26 ,五届省政府第 5 次常务会议对法规审查稿进行了审议。根据省政府常务会议的精神,省法制办会同省建设厅对法规审查稿再次征求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了修改,形成了现送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草案》。

  、《草案》中几个重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 2008 年以前的《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因此,国务院 1992 年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了直辖市和市,还包括了建制镇。但自今年 1 1 日起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已将 城市 分开, 城市 不再包括 建制镇 ”, 但规定城市和镇都应当编制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因此,我省所有的镇(不限于建制镇)的绿化工作均应纳入法规的调整范围 , 故法规的名称确定为《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并在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城镇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二)关于城镇园林绿化管理体制、管理机构问题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本市县城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由于市县主管城镇园林绿化工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不尽一致,采用了 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这种表述方式是一种泛指的含义,以适应市县城镇建设管理部门现行体制。

(三)关于建设项目绿地率和绿化补建费问题

对建设项目 绿地率 的要求 ,国家有原则规定,即《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为促进实现建设生态省的发展目标, 结合 十一五 规划,首先对我省各市县城镇提出总体要求: 城镇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 38%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 10 平方米,城镇生产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城镇建成区总面积的 2% (草案第九条) 。其次,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比国家规定的要高一些,如 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 40% ,新建宾馆、疗养院、学校、医院、体育、文化娱乐设施、机关团体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得低于 40% ,新建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 25% ,次干道不得低于 15% 等等 (草案第十条) 而国家的规定分别是:新建居住区绿地占据居住区总用地比率不低于 30% ,主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 20% ,次干道绿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比率不低于 15%

对于一些难于达到最低绿地率要求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草案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了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报市、县、自治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绿化补建费,缴费标准 按照基准地价的 2 倍收取, 用于项目所在地城镇的绿化建设、养护。对未经批准或者未按规定缴纳绿化补建费的,草案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了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手续。

(四)关于实施城镇 绿线 管制制度问题

目前,有些公园绿地很容易被侵占,被改变绿地性质。为此,草案规定划定绿线的区域应当设置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镇绿线内用地的性质或者破坏绿线内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调整绿线的,必须征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同意,并补偿同等面积和质量的绿化用地。

(五)关于占用城镇绿地的问题

草案第十六条规定禁止擅自占用城镇绿地。但是在城镇建设中,确因道路、建筑等施工需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 应当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向当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交纳绿化恢复补建费。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场退地,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恢复绿化。此外还规定了临时占用绿化用地的审批机关和权限。

(六)关于保护树木和古树名木的问题

古树名木是历史与文化的象征,是绿色文物,活的化石,是自然界和前人留给我们的无价珍宝。对于古树名木的保护,首先是禁止砍伐和擅自移栽,如因特殊原因需要移植古树名木,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办理,尤其是树龄 300 年以上、或特别珍贵稀有、或具有重要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必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方可移植。同时 鉴于古树名木的重要价值,草案对砍伐或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等行为设置了较高的罚款额度,最高可罚款二十五万。

(七)对违反城镇园林绿化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的行政处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对违反城镇园林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处罚的范围、幅度。主要是针对破坏城镇园林绿化及其设施、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绿化、无证设计、施工、监理、擅自侵占绿地等行为进行处罚,为《条例》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并对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出了相应要求。

以上说明,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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