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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的督查报告(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06月10日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1年工作要点的安排,今年3月,教科文卫工委组织执法督查组,对1999年11、12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执法检查后,省和部分市县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整改的情况进行督查。这次督查的主要内容是:1、干部、职工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情况;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3、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管理情况和出生婴儿性别比例严重失调问题的整改情况。3月12日,执法督查组听取了省政府关于执法检查整改情况的介绍。尔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教科文卫工委主任罗素兰,省人大常委会委员陆清、陈莉分别带队,赴昌江、临高、万宁和保亭、陵水、屯昌等六市县进行督查,督查组除听取六市县政府汇报外,还实地检查了12个乡镇的计划生育执法情况。三亚、东方、琼海、定安等四市县根据督查组要求提供了整改情况自查报告。现综合督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的整改意见,整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

    省政府对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整改意见十分重视。一年多来,省政府针对计划生育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的整改意见,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整改工作取得较大成效。

    1、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

    省政府在全省范围内统一部署了对党员、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的清理工作,严肃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有关人员,强化执法力度。据统计,全省2000年共对1948名历年违反计生政策法规的干部、职工进行了处理。各市县都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加大了查处力度。昌江、屯昌、保亭、临高成立了清理领导小组,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被抽查的六市县和进行自查的四市县,都对自1989年10月9日以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党员、干部、职工进行了全面清理。目前,除一小部分下岗职工和个别待查实案件外,已基本处理完毕。省计生局根据省政府的要求,重点抓紧对各地清理出的党员、干部、职工计划外生育处理的检查监督工作,还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督办群众举报和投诉有关计划生育问题的通知》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市县,认真核实并处理了群众举报的计划外生育的干部、职工。省监察厅及时处理了省直机关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案件。三亚市对过去处理偏轻、处理不到位的重新作出处理。通过全面的清理工作,一方面,维护了公民的合法生育权,另一方面,依法处罚了违法生育的行为。更重要的是,进一步宣传了群众,教育了群众,让人民群众了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主要内容和主要精神,提高了干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逐步规范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

    在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过程中,征收农村的社会抚养费(原称计划外生育费)是一个难点,也是多年来计生工作的薄弱环节。为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省政府在2000年出台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分类考核奖惩办法》,把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列入计生目标考核内容,以激励基层干部抓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效地推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陵水、东方等市县,为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对一些有能力缴交但又拒交社会抚养费的“钉子户”,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社会抚养费征收难的问题有所突破。昌江县为了追缴历年拖欠的社会抚养费,认真研究对策,使用灵活的方法,征收效果较明显。一是改变以往单纯由计生办零星征收的作法,对征收难度大的由乡镇政府集中人力,统一时间,同步铺开。二是改变过去简单粗暴的作法,既耐心说服教育,又依法征收,对一些确有困难的对象,签订合同,分期分批缴交社会抚养费。这些做法,均收到了良好效果。据统计,2000年全省共征收社会抚养费1981万元,其中,征收数额较大的市县有:琼山市331万元,文昌市296万元,澄迈县287万元,儋州市264万元。通过抓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改变了往年以“结扎”代替“处罚”的作法,有效地促进了农村节育“四术”的落实,减少了计划外生育,增强了群众的法制观念。

    多数市县及乡镇,征收社会抚养费都能做到依法有序,征收行为较规范。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问题,多数市县实行全县实行“乡镇征收、乡镇管理、乡镇使用”。三亚市为了加强管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各乡镇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全部上缴市财政专户,用于计划生育事业费开支。

    3、积极采取措施,防范和治理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

    针对出生婴儿性别比重失调问题,省政府采取了如下措施:一是省政府及卫生厅、计划生育局等职能部门,积极参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立法工作。该法明确规定,“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和“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孕妇施行选择性终止妊娠手术”。上述规定,为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引产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是组织专项执法检查,加大了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工作力度,省卫生厅和省计生局于2000年10月联合下发了《关于组织开展治理出生婴儿性别比升高问题检查的通知》,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个体诊所进行检查。同时,针对容易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问题,各市县都根据省卫生厅、省计生局的有关通知精神,一方面,制定禁止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的有关管理制度,明确有关医疗技术人员的责任,提高广大医务保健人员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组织检查组,深入各种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检查,帮各医疗保健机构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经过各级政府和医疗保健机构的整改,初步改善了出生婴儿性别比重失调的问题。

    4、重视查假治假,夯实计划生育工作的基础。

    省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曾对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现象比较严重的问题提出严肃的批评。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对策,切实查摆问题,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以查假治假为突破口,挤掉水份,夯实基础,踏踏实实地抓好计划生育基础工作。省计划生育局按照省政府的工作思路,一是加强不定期检查,重点抽查计生工作比较落后的乡镇及村委会,2000年共抽查了19个市县的31个村委会,总人口5.67万人,暴露出了基层计划生育工作虚报假报比较严重,统计水份大等问题,边查边改,夯实基础。二是分别在儋州、澄迈、琼山、陵水、乐东、三亚等市县召开了人口形势分析会,帮助基层查摆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增强基层干部的责任感和忧患意识。其他市县了加强了查实治假工作,如东方市2000年以来,坚持每周查两个村,查清一个,分析一个,整改一个;三亚市委、市政府领导带队深入乡镇查假治假,挤掉水份,查实计生情况。三是改革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管理办法,力求纠正计生统计中的弄虚作假问题。2000年,全省重新建立了切实可行的目标考核体系,将各市县、乡镇、村委会、农村分别按不同标准划分为先进、合格和重点管理三个档次,实行动态管理。新的目标考核体系坚持平时考核为主,避免弄虚作假行为,反映实际工作水平,奖惩明确,有利于调动各级领导抓计划生育工作的积极性。四是规范全省独生子女病残儿技术鉴定工作,建立起新的省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设立了省计划生育技术专家库。需要对独生子女病残儿进行技术鉴定时,将采取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这种方法,有效地杜绝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现象发生,保证了鉴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各级政府采取的整改措施比较得力,经过整改,全省计划生育工作有较大的起色,各级计生部门工作是努力的,广大计生人员执法水平不断提高,这是可喜的一面。但是,,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还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并有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主要是:

    1、有些计划生育工作落后的地区,对《计划生育条例》的学习宣传远远不够,计生专干和领导,人浮于事,缺乏主动做好计生服务工作的责任感。这些地区的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了解很少,有些甚至对计生政策、法规的基本内容一无所知,造成生育第一胎和政策允许生育第二胎的,出现大量的计划外生育对象。

    2、一些领导,特别是部分计划生育工作落后的属于重点管理地区的领导,抓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心不够强,政策、措施不到位,致使该地区计划生育工作长期落后。在这次抽查中我们发现,有些市县或乡镇的领导,对本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不够重视,缺乏危机感和责任感,虚报瞒报计划生育情况。从省计生局抽样调查的情况看,2000年以前有些市县出生人口漏报率在30%左右,个别乡镇高达50%。这次督查组检查的几个乡镇计划外生育第三胎第四胎的现象比较普遍,计划外生育第五胎第六胎的也屡见不鲜,有的甚至计划外生育第七胎(其中有5个是男孩)。出现了这样严重的计划外多胎生育问题,对当事人既没有采取有效的节育措施,也没有给予应有的处罚,放任自流。对该地区的计划生育主要责任人也没有给予应有的处罚,有的反而从基层调入市县机关继续为官,“一票否决制”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3、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额度还很小,不足以有效地处罚违反生育政策者,起不了警示作用。从被抽查的市县汇报的情况看,多数市县已征社会抚养费的金额占应征金额的20%至30%,个别市县不足10%。如万宁市96年以来,应征社会抚养费7163万元,已征582万元,不足9%。屯昌县1999年度应征1248万元,已征21.9万元,占1.8%;2000年度应征1672万元,已征32.87万元,占1.97%。收缴社会抚养费是对违反政策生育者的经济限制,特别对于农民来说,它几乎是唯一的限制措施。不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征收额度过小,就会给违反政策的计划外生育者开绿灯,造成恶性循环,就会有大量的计划外多孩出生,给计划生育工作带来被动和阻力。此外,个别市县及乡镇对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还不够规范,未按“乡(镇)收市(县)管”的体制管理。

    4、流动人口、企业(包括国营农场)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缺乏有效的管理。住宅小区的计划生育管理也有漏洞。在督查过程中各市县普遍反映,流动人口、企业下岗职工的计划生育管理难度较大,建议全省统一协调这项工作,制定有效的管理办法,特别要强化管理责任。

    三、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省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有效地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使我省的计划生育实现“低出生、低死亡、低自然增长”,并在计划生育执法过程中,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督查组建议:

    1、要继续深入学习、宣传和执行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农村。目前,我省一些计划生育工作长期落后的农村,计划外多胎生育比较普遍,那里的人口过度膨胀,生存环境恶化。这与对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执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力度不够有关。有关市县的领导,要深入调研,扎实地做好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在宣传中,要紧密结合实际,利用本地的先进典型,使广大群众切身体会到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不仅对国家、社会,而且对家庭都有好处。严格执行基本国策,加大执法力度,抑制人口膨胀,优化生存环境,以造福于社会和子孙后代。

     2、要坚决落实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计生条例的规定,各级政府及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人,是计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为了把计生工作的任务落实到基层,各级政府每年都与基层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履行责任手续。现在关键的问题是在于真抓实干、狠抓落实。各级政府及各单位要强化计生工作的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严格奖罚,真正落实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3、要继续抓紧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党员、干部、职工的处理。目前,全省清理工作已基本结束,被抽查的市县都表示在今年上半年要处理完毕违反计划生育的干部、职工,然后转入经常性的工作。对个别影响比较大的案例,省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大查处力度。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计划外生育人员所在的部门,要积极配合省、市县计划生育部门和监察部门的查处工作。对查实的案件,要坚决落实处理措施。

    4、要继续抓紧征收社会抚养费。征收社会抚养费,是限制计划外生育的有效手段。目前,一些市县及乡镇,经济相对落后,群众生活水平较低,给征收社会抚养费带来一定难度。但是,“越穷越生,越生越穷”,且落后的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因此,对经济落后地区的超生人员,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力度,对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具有特殊的意义。各级领导和计生部门,要研究出行之有效的征收方法,要坚持不懈地抓紧征收社会抚养费。否则,计划外多孩生育率将会居高不下。同时,要规范社会抚养费的管理和使用。

    5、要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行为的力度。要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强化医疗保健人员的法律意识,禁止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坚决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有效地从源头上治理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问题。

 

 

                        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

                                200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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