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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6年04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常委 :

我受海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 ,现对《海南省公民无偿献血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随着我国人口的增长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仅临床输血量即以每年10%的速度递增,而无偿献血的血量仅占供血量的7%左右,一些地区发生经输血途径传播疾病,用血安全问题日益突出。这个问题引起卫生部高度重视,召开各种会议和采取措施严格管理血液。同时,于1995年7月11日以卫报医字(1995)第62号文《关于申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献血法"补充列入本届人大立法计划的请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申请献血立法,以解决临床安全用血问题。在该文中提到深圳、海南等地几乎没有本地献血者,医疗用血靠外地供应。深圳市人大常委会1995年9月15日已颁布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公民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条例》,目前正在大张旗鼓地宣传、组织公民无偿献血。

我省输血工作十分落后。据不完全统计 ,每年医疗用血量在1500万毫升(15吨)左右,其中海口地区需要700万毫升(7吨)以上。仅靠约200人的个体卖血者每月多次供血(按规定每隔3个月才能供一次),血液质量差,影响医疗效果,也影响供血者的身体健康。近几年来,为了基本满足医疗用血,不得不求助于四川省供血,现在海口地区医疗用血70%靠从四川省调入。卫生部颁发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不允许跨省供血。1995年6月四川省卫生厅已通知我们,将于1995年底终止给我省供血。经我们再三恳求,他们同意供至1996年底。今后我省医疗用血的供需矛盾就更加突出了。

1993年以来,特别是1995年,省卫生厅和省红十字会密切合作,做了大量的献血立法基础工作,收集了国内外关于献血资料及血液管理法规,与省人大教科文卫工委的领导一道,到海口地区几家大医院调查研究,听取有关人员和专家的意见,还多次征求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才起草了本条例。条例起草后,多次与省法制局协商修改,最后经省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为了满足我省医疗安全用血的需要,颁布实施本条例已是迫在眉睫的一件大事。

二、制定本条例的指导思想

人的生命是无价之宝 ,献血救命是高尚的行为。在全省精神文明建设中,把动员公民无偿献血列入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教育公民发扬奉献精神,形成"献血光荣"的社会新风尚。逐步实现公民无偿献血、免费用血,满足医疗安全用血的需要。本条例只提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及其管理,不提公民有偿供血,其理由是:

1、从世界血液事业发展的总趋势看,是推行无偿献血。世界各国在发展血液的进程中,均把医疗用血依赖个体卖血者供给,视为一种愚昧落后的方法,其后果是使纯净宝贵的血液商品化,很难避免通过输血传播疾病,也难以培养人与人之间的友善关系的道德行为。现在全世界有110多个国家实行无偿献血。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荷兰、缅甸等国家从未经过卖血阶段,自从有输血事业就是无偿的;日本、韩国、西班牙、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我国的台湾、香港地区是从卖血过渡到完全无偿献血、免费用血;巴布亚新几内亚、埃塞俄比亚等国,经过艰苦的宣传发动工作,无偿献血率都达到总人口的4%以上。现在仍存在卖血行为的国家政府,都在想方设法提高无偿献血的比例。

2、从我国公民献血制度和实践的趋势看,也是无偿献血。我国在战争年代和发生意外伤害时,都曾经组织过无偿献血活动。1978年国务院发242号文件决定,实行公民义务献血制度,对献血者除精神鼓励外,发给适当的营养补助费。从1984年开始提倡和鼓励公民义务无偿献血,1987年卫生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发布了《无偿志愿献血奖励办法》(试行稿)。从此开始,公民义务献血、无偿献血比例逐年显著上升。绝大多数省、市、自治区都发布了公民义务献血条例或血液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9日中国红十字总会和卫生部在北京召开"全国首届无偿献血先进城市暨第四届无偿献血奖杯颁奖大会",表彰了无偿献血先进城市上海第26个城市(无偿献血人次占全市供血人次10%以上),168名无偿献血金杯奖获得者(累计无偿献血3400毫升以上者)。在会议上钱正英会长和陈敏章部长的讲话中都说,无偿献血事业是满足临床用血需求,有效防止血液性传染病,保证临床用血安全的重要途径,也是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红十字会一贯倡导的。希望各级政府关心、支持这项事业,逐步在广大群众中树立起无偿献血光荣的风尚,早日完成从公民义务献血到无偿献血的过渡,卫生部在1995年7月11日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申请献血立法的请示中,也提出:"实行公民无偿献血,保证我国有一个长久、稳定的医疗用血来源,提高血液质量,势在必行,献血立法已刻不容缓"。

3、从我省的实际出发,要加速发展血液事业,也需要开展无偿献血。

我省在改革、开放 ,加快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其行政的、经济的改革、立法,都注意与国际惯例接轨,参考国际的先进经验,取得了显著效果。发展血液事业的立法,也应吸取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实行无偿献血。因为我省血液事业基础非常差,建省后,只建一个省红十字会中心血站,血站的设备部分是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接受外援得来的(价值约19万元)。这个中心血站的人员素质和设备远不适应广泛开展无偿献血的要求,需要若干个区域性中心血库。鉴于我省各级财政还比较困难,要靠各级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若干个中心血库、流动采血车,难度尚大。如果我省血液事业的立法是实行无偿献血,既符合我国今后献血立法的原则,又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红十字会的倡导原则,有利于争取世界卫生组织和友好国家的援助,可以加速发展我省的血液事业。

实行公民无偿献血 ,免费用血,要有一个过程。为了保证医疗用血的需要,在若干年内还允许个体有偿供血者供血,但要严加管理,保证血液质量。

三、制定本条例若干条款的说明

1、实行公民无偿献血,是改变人们陈旧观念和落后行为的一项艰苦细致的社会工作,需要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有社会各阶层各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协调一致的行动。因此,在第一章总则中设立第五、六、七、八条。

2、为了鼓励公民无偿献血,除了在精神上给予献血者鼓励外,还需要在其医疗用血上给予优惠待遇,以体现储血用于互救、自救的原则。因此,设立了第十二条,规定了无偿献血公民的医疗用血优惠办法。即无偿献血的公民在本省医疗用血时,终生免费享用相当于本人献血量3倍的血量。如果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不用血,也可以将其无偿献血免费给予近亲属享用。本条例颁布实施后,多为学生、人民解放军指战员、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职工无偿献血.他们本人医疗用血的机会较少,实施上述优惠用血办法是可行的。随着宣传发动工作的广泛、深入,无偿献血的公民会逐年增加,实施上述优惠办法就更有条件了。

3、《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有"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的职责。目前在世界110多个实行无偿献血的国家中有95%的国家有红十字会参与,其中有58个国家的红十字会有自己的血液中心和流动采血车。国际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担负着帮助其成员国发展无偿献血事业的任务。依据我国红十字会法,参考国际先进经验,便于争取国际红十字会和友好国家红十字会援助,我们设立第七条和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我省县以上红十字会在无偿献血工作中的职责。

4、实行公民无偿献血,献血者或其近亲属免费用血,采供血机构属非盈利经营,不承担为社会积累义务,应当对其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贴"列入财政预算。特别是我省输血事业落后,新建采供血机构困难很多,需要各级地方财政的支持。因此,设立第十七条。

5、第四章奖励与处罚条款,是参照卫生部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设立的。

四、实现全省公民无偿献血 ,满足医疗用血的可能性

我省红十字会从 1992年开展无偿献血宣传活动周以来,在宣传发动不够广泛、深入的情况下,海口地区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逐年增加,1992年有500多人,1993年600多人,1994年700多人,1995年900多人。儋州市1995年也有198人无偿献血。这就说明,我省在大抓精神文明建设的大环境里,只要本条例颁布实施,各级政府重视,各阶层各部门积极参与,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精心组织,各级领导、社会知名人士、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带头无偿献血,经过若干年的努力,就能够每年动员组织到全省符合献血年龄4%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基本上能满足医疗用血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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