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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6年7月27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7日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毕志强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和在海南人大网站等媒体上公开征求意见,就有关问题召开协调会和到市县调研,进一步听取市、县和相关部门意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相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并印发省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省政协办公厅、省法制办、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水务厅、省住建厅、省林业厅、省农业厅、省国土厅等省直部门、农垦集团以及部分省人大代表、立法专家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法制委负责同志还带队到有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立法工作经验的天津和辽宁学习取经。法制委员会于6月29日上午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审议,提出了《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7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呈送了《关于<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主要 内容 的报告》,省委罗保铭书记审阅和批准了此报告,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立法指导。7月25日,刘赐贵省长审阅和同意了此报告。省委常委孙新阳、张琦同志也审阅了报告,并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推进省域“多规合一”改革,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保障我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定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宣传。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媒体应当加大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的宣传和教育,营造全社会参与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八条第一款中增加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健全公众参与机制”,并增加一款规定:“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公益宣传。”(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二、关于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范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未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具体范围,应当根据新修订的环保法和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按照我省“多规合一”的改革要求,正确处理保护与发展的关系,科学合理地确定具体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下列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一)自然保护区等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要水源保护和涵养区,重要水土保持区,重要防洪调蓄区;(二)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旅游功能保护区;(三)海岸带自然岸线及邻近海域;(四)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入海河口,红树林、珊瑚礁和海草床集中分布区,潟湖等;(五)其他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包括:公益林、天然林、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三、关于 类和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草案第十条将生态保护红线区按照生态服务功能重要程度和生态环境敏感与脆弱程度分为Ⅰ类和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Ⅰ类和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的分类过于笼统,应当进一步细化范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具有极重要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生态服务功能的区域以及海岸带、海洋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域,应当划为Ⅰ类生态保护红线区,至少包括: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野生近缘种分布区、领海基点保护范围等区域。” 并增加一款规定:“未纳入Ⅰ类部分的生态保护红线区,为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

四、关于公众参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草案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程序。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生态保护红线与社会公众特别是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关系密切,在划定时应当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中增加一条规定:“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海洋主管部门在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划定方案、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

五、关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河道采砂活动。草案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矿产资源开发。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水务厅提出,目前我省工程建设对建筑用砂特别是河砂需求量急剧增加,河砂是一种矿产资源,在Ⅱ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完全禁止河道采砂活动,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应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以规划引领管控河砂资源开采,确保建筑用砂保障供应。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二十条第二款中增加一项规定:“经依法批准的河道采砂活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六、关于法律责任。草案第三十条规定了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违法行政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践中还存在未按规定受理投诉或举报等行政不作为的现象,应当根据《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加大对行政不作为的惩治力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第三十条中增加两项规定:“(四)未按规定受理投诉或者举报的;(五)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此外,还对草案的部分条文进行了调整,并对一些文字作了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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