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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三审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6年08月22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次会议于 8月21日对《海南经济特区机动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管理条例(草案三审修改稿)》进行了分组审议。多数委员认为,草案三审修改稿吸收了委员们和各方面的意见,符合海南的实际,已基本成熟,较为可行,赞同本次会议表决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财经工作委员认真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建议对草案三审修改稿作如下修改:

一、建议将草案三审修改稿第六条第五项和第六项的内容合并为一项,修改为:“查处偷漏燃油附加费的行为。”

二、建议将草案第三审修改稿第七条第二款的内容删除。

三、建议将草案三审修改稿第十条第二款中的“报省政府批准”一句修改为“报省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

四、建议将草案三审修改稿第十二条“汽油经营企业销售量加上库存量多于购油量部分”一句之后,增加一句规定:“应当证明其正当来源。”

五、建议将草案三审修改稿第二十二条“本省海域”一句中的“海域”二字删除。

六、建议在草案三审修改稿第十七条中的“车辆转籍、过户、改装、报废、调驻”一句,修改为:“汽油机动车辆改装为柴油机动车辆,或者柴油机动车辆转籍、过户、报废、调驻。”同时,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年度审验、过户、改装、报废等换牌证手续”一句,修改为:“公安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改装、转籍、过户、报废等手续。”

七、建议将草案三审修改稿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征稽机构应当将征收的燃油附加费全部存入燃油附加费收入银行专户,并按规定时间全部缴入省财政专户。”

八、建议将草案三审修改稿第三十条中的“用于返还行政及公益事业应当免和下或者减征的车辆”一句,修改为:“用于返还行政和公益事业应当免征或减征的车辆,以及农、渔业生产用汽油和非公路用工业汽油应当免征的费款。”

九、建议将草案三审修改稿中的“逾期不拆除的,由征稽机构强制拆除”一句,删除。

十、建议将草案三审修改稿第三十五第第三款单独列为一条,并修改为:“汽油经营企业销售量加上库存量多于购油量部分,不能证明其正当来源的,没收其多于购油量部分的汽油,并处以多于购油量部分汽油价值总额 10倍的罚款。”

十一、建议将草案三审修改稿第四十条第三款中的“不及时处理”一句,修改为“不按规定时间处理”。

十二、建议将草案三审修改稿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删除。

十三、建议将草案三审修改稿第四十八条中的“在一年之内”一句修改为“在二年之内”。

十四、建议交草案三审修改稿第五十条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责任人追回偷漏的燃油附加费”一句,修改为:“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已发放的签证。”

十五、建议将草案三审修改稿第五十六条修改为:“本条例具体应用问题由省政府负责解释。”

此外,还对草案三审修改稿的一些条文作了文字和技术上的修改。

以上汇报及草案三审新修改稿,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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