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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查意见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7年01月20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人大环境资源工委于 2007 1 5 日召开了工委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初步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于 1990 2 18 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1999 5 20 日海南省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修订。环资工委认为,条例在环境监督和管理,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引进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的环境管理等方面作了较全面的规范,对我省的自然环境、生活环境和生态省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有些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我省工业的快速发展,电力需求不断增加,以及防治污染的手段和技术不断进步,条例中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严禁建设新的燃煤电厂”的规定已经成为制约我省电力事业发展,乃至制约我省经济发展的因素之一,修正案草案抓住了我省电力发展的主要矛盾,结合我省的实际,适时对条例第三十三条进行修改,是必要的。

修正案草案在修改全面禁止建设新的燃煤电厂“一刀切”规定的同时,也对新建燃煤电厂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既保证了我省经济发展的电力需求,也使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因此,环资工委认为,修正案草案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同时建议:修正案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在前款规定区域外”应删去,“排放标准”后加“,”并在该款加上一句“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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