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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13年3月29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作者 :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杨宜生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一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5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对《 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 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将草案印发省直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自治县广泛征求意见,还组织召开了有省法制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就该规定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论证。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特别是省政府办公厅及其他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研究修改。 3 22 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财经工委,省法制办、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等单位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加强海岸带的综合管理,有效保护与合理开发海岸带,保障海岸带的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是十分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对草案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海岸带范围内生态敏感区的保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应当加强对海岸带范围内生态环境敏感区的保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五条与第十七条合并修改为:“省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规定将海岸带范围内生态环境敏感区和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划为保护地带,标明界区并发布公告,采取措施予以保护。”(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

二、关于沿海市、县、自治县海岸带规划的编制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草案第九条第二款将海岸带规划的编制主体规定为“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海岸带规划部门”,不够明确,不便操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发展与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交通运输、旅游、林业、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海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海岸带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岸带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

三、关于围填海造地行为的管控。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海岸带生态环境相当脆弱,对围填海造地行为应当从严管控。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其 内容 有三项:一是“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海域使用论证和海洋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二是“严格禁止污染严重、破坏性强、超出工程区承载 能力 的围填海造地项目建设,防止对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的破坏”;三是“围填海工程竣工验收后所形成的土地,应当依 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办理土地供应手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四、关于海岸带范围内闲置土地、海域的管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提出,为了维护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秩序,应当加强对海岸带范围内土地和海域的管理。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即:“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土地和海域资源的使用管理,对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造成海岸带范围内的土地和海域资源闲置的行为,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进行处置。”(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

此外,还增加和完善了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并对草案作了文字修改、条款的合并和顺序的调整。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进行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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