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条例实施细则》的议案
作者 : 编辑 : 来源 :海南人大常委会 发布时间 :2013年02月05日
代表姓名:刘春梅等 5 名代表
代表团:文昌
标题: 关于修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条例实施细则》的议案
内容 : 2012年1月,我省修改通过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中,增加了关于社会保险补缴方面的相关规定。该规定规范了社会保险补缴行为,为近年来我省陆续出台的各项社会保险补缴政策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和工作保障 。
文昌市实施补缴政策惠及人员达2500余人,但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不得向前补缴,使一部分情况特殊的灵活就业人员不能享受该优惠政策。如上世纪90年代,大批企业下岗职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失业手续,其身份随之变为灵活就业人员,这部分人员也曾是企业职工,也有相应工龄记录,为响应国家政策,减轻企业负担,下岗后积极办理了失业手续,如今却不能补缴。而当时不愿意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办理失业手续的下岗职工,则可以补缴各项社保费,导致群众意见大,打击了群众办理失业手续的积极性。因此,明确曾经参加过工作,有工龄记录,因办理失业手续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补缴社会保险费,是广大下岗职工群众的要求。
鉴于上述情况,建议省人大常委会结合本省实际,在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第三十一条中,增加“除原为下岗职工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向前补缴。”即改为: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时,应当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工资发放凭证等材料,补缴基数按照欠缴期间实际工资确定。但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时,补缴基数不得低于欠缴期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欠缴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原为下岗职工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向前补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