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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五届五次会议发布时间 :2014年05月0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11 28 日上午对《海南省实施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当日下午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等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对实施办法的适用范围规定得不够准确。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二条修改为:“在本省管辖的内陆水域、滩涂和一切海域从事渔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渔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二、关于水生动物重点保护对象及其最低可捕标准。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实施办法中有关我省水生动物重点保护对象及其最低可捕标准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恢复原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的 内容 ,具体规定我省水生动物重点保护对象及其最低可捕标准。并增加一款规定作为第三十条第三款: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我省水生动物重点保护对象及其最低可捕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三、 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实施办法自 2014 1 1 日起施行。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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