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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0年03月21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

受省政府的委托 , 现就《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 草案 ) (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 草案 ) ) 作如下 说明 :

一、制定《实施办法 ( 草案 ) 》的必要性

妇女和儿童占人口的三分之二 , 是全社会重点保护的人群 , 做好妇女、儿童保健工作 , 保护母亲和儿童的健康 , 对于我省落 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 保护和发展生产力 , 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建省以来 , 特别是办经济特区以来 , 我省妇幼卫生工作在各 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下 , 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 妇幼保健机构 得到较快发展 , 妇幼人员素质有了明显的提高 , 妇女儿童的健康 水平有了很大的改善 , 婴儿死亡率从解放初期的 244%o 下降到 1998 年的 39 . 25% , 孕产妇死亡率从解放初期的 1670/10 万下 降到 38.19/10 万。

   然而,由于建省时间短,工作起步晚,基础薄弱,妇幼卫生经费长期投入不足,我省妇幼卫生事业面临着许多困难和问题,主要体现在:如 1998 年全省妇幼卫生经费仅占全省卫生事业费的 6.02%, 远远未达到国家要求的 10% 。妇幼保健机构设备简陋、陈旧 , 妇幼人员工资报酬难以落实 , 致使保护妇女、儿童健康的服务工作难以维持 , 全省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虽然接近全国平均水平 , 但我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这两个死亡率仍然很高 (1998 年少数民族市县婴儿死亡率为 44.83 ‰。 , 孕产妇死亡率为 70.82/10 ) 。全省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为 2.51 ‰。 , 未能控制在国家规定的 1 ‰。以下 , 超过 1 ‰的市县有 12 , 白沙、保亭、陵水县还处在较高的水平上 , 要实现消除新生儿破伤风的目标任务十分艰巨。据 1999 年统计 , 已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市县平均婚检率仅为 31.83%, 疾病检出率为 11.36% 。而 1998 年出生缺陷监测显示 , 全省住院分娩出生缺陷发生率为 68.4/ , 处在前三位的是唇腭裂、先天性脑积水、无脑畸形 , 据此推算 , 全省每年约有 600 多例肉眼可见的先天缺陷儿出生 , 这不仅给家庭带来不幸 , 而且也给社会、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 , 因此 , 必须以法律的手段加强母婴保健工作。

为了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 , 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1992 年和 1995 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 和《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 简称《纲要》 ) ,两个《纲要》内容涵盖了妇女和儿童健康保护的具体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 1997 2 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了《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 , 进一步强调了预防保健在整个卫生工作中的战略地位和作用 , 为落实党和国家对母婴保健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 , 也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推动我省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简称《母婴保健法》 ) 对我省开展母婴保健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 但是该法的一些规定过于原则 , 不便操作。因此 , 有必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具体的《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 以规范我省的母婴保健工作 , 更好地发展我省妇幼卫生事业 , 为我省妇女、儿童的健康服务。

二、《实施办法〈草案〉》起草过程

1995 6 1 日《母婴保健法》颁布实施后 , 我厅以主管 妇幼卫生工作的部门为主组成法规起草小组 , 起草小组认真学习《母婴保健法》及有关法律、法规 , 深入调查研究、收集资料、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 并且参考了上海、江苏、四川、湖北等兄弟省市地方法规 , 制定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 讨论稿 ) ( 简称《实施办法 ( 讨论稿 ) ) 1997 年组织全省妇幼保健机构领导、专家对《实施办法 ( 讨论稿 ) 》进行讨论 , 同时下发至各市县卫生局 , 广泛征求全省卫生系统修改意见。 1998 年上半年 , 我厅主要起草人员与省法制局有关专家多次深入到海口、琼山等市县调研 , 听取了有关部门的意见 ,10 月我厅会同海口市卫生局配合省法制局立法人员到江苏、安徽等地进行立法调研 , 根据调研意见 , 对我省《实施办法 ( 讨论 稿 ) 》再次进行修改 , 同时征求了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计划生育局、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 先后数易其稿 , 形成了现在提请审议的《实施办法 ( 草案 ) , 该《实施办法 ( 草案 ) 》已经省政府第 6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 现提请省人大常委 会审议。

三、《实施办法 ( 草案 ) 》内容的几点说明

(一)关于全省开展孕产妇、 0-6 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和推行 母婴保健保偿制度的问题。

开展孕产妇、 0-6 岁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 简称 " 两管 ") 工作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的行之有效的措施 , 也是妇女、儿童获得基本保健服务的体现。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是指妊娠至产后 42 天内有过早孕检查、产前检查次数 ( 城市≥ 8 次、农村≥ 5 ) 、新法接生和产后访视全过程的保健服务 ; 儿童保健系统管理是指 7 岁以下儿童按年龄要求接受 4:2:1( 城市 ) 3:2:1( 农村 ) 体检或生长发育监测的保健服务。我省 " 两管 " 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 , 但农村 " 两管 " 工作还是薄弱环节。为了加强此项工作 , 保证更多的妇女、儿童 , 特别是农村妇女、儿童能享受到最基本的保健服务 , 《实施办法 ( 草案 ) 》第二条提出 " 在全省开展孕产妇、儿童保健系统管理 "

母婴保健保偿制度是一种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双重性质的管理制度 , 它主要是由投保对象个人缴纳一定资金给医疗保健机构 , 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入保的类型提供不同的保健服务 , 如入 保者发生相应意外后还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实施该制度既有利于引导群众增加自我保健的投入 , 增强各级妇幼保健人员的责任感 , 提高保健服务的有效性 , 同时又可弥补妇幼经费投入的不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明确指出 " 预防保健保偿制度作为一种合作形式应继续实行 " 。我省从 1988 年以来 , 逐步在海口、三亚、琼山、琼海、白沙等市县开展试点工作 , 保健保偿入保人数逐年增加 , 受到广大群众的欢迎。但除海口、琼山市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母婴保健保偿服务外 , 其他市县尚停留在试点阶段 , 一部分市县还未开展。《实施办法 ( 草案 ) 》第二条中我们提出 " 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制度 ", 是为了让更多的妇女、儿童受益。

( ) 关于婚前医学检查的问题

婚前医学检查工作是降低出生缺陷发生率的一项重要措施 , 是保证出生人口质量的第一关 , 到目前为止 , 全省已有 18 个市县开展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 共婚检 10 万余人 , 检出疾病人数 8 千多人。但婚检工作主要还是局限于城镇开展 , 1999 年统计 , 在结婚者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没有进行婚前医学检查 , 这给部分家庭留下隐患 , 事实上因生理因素造成家庭破裂 , 出生了先天性疾病儿而要求再生育的情况 , 在我省比较常见 , 所以《实施办法 ( 草案 ) 》第十条中明确提出 "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 , 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 ", 民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婚检工作。考虑到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行婚前医学检查 , 群众支付能力困难的实际 , 本办法特别在第十条提出 "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 , 其婚前医学检查费用应当按规定给予减免 ,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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