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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审议情况的汇报(书面)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1年01月11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月8日听取了法工委、法规室《关于〈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的审查报告》,1月9日分组审议了《海口市法律援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委员们认为,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而设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海口市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办法》,对规范法律援助活动,促进法律援助的开展具有积极意义。《办法》在根据法工委、法规室的审查意见修改之后,没有与法律、上位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规定,建议本次会议予以批准。同时,一些委员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1、关于法律援助机构性质的问题。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律援助是政府的一项工作,建议《办法》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机构为行政机构;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精简机构的原则,不宜单设一个机构负责法律援助工作,可在司法行政机关内设的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第三种意见认为,法律援助机构的性质不宜在法规中规定。

    2、有的委员建议,在《办法》中增加规定鼓励和允许外来法律工作人员在本市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3、有的委员认为,法律援助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容易产生不正之风,建议办法对此不作规定。此外,还应加强对法律援助机构资金的监督管理。

    法工委、法规室认为,以上意见不属《办法》与法律、上位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问题,但可向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反馈,由其研究决定。建议本次会议批准《办法》。会后,由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对《办法》中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相一致的条款进行修改,并公布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室

                                    200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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