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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草案)》的说明

——2016年5月25日在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7年02月07日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   岳  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必要性及起草过程

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制度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作为深化改革的重要 内容 。省委六届五次全会也对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提出了具体要求。为贯彻落实有关改革要求,有必要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律地位。此外,根据我省“多规合一”工作部署,亟需通过立法,明确红线区域管控要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机制。

我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草案》初稿,并征求了各市县政府、省直有关单位和各有关方面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对《草案》初稿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省政府审议。《草案》经六届省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法定地位。

生态保护红线是省及市县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草案》明确:“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并作为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空间范围及划定程序。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安全保障的底线,《草案》按照生态服务功能和环境敏感程度分类,将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分为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和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按照行政级别分类,划分为省级生态保护红线和市县级生态保护红线。《草案》还明确了省及市县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划定程序。

(三)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调整条件及程序。

为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草案》明确生态保护红线一经批准,非因法定事由,不得进行调整。《草案》规定了调整的三类法定事由。同时,《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5年组织一次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情况的评估,经评估确需调整的,应当依法予以调整”。

(四)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区 的管控措施。

为保证生态保护红线区得到严格管控,《草案》明确了 类和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管控要求。其中,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明确禁止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但对于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等,经依法批准可以建设。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强度,禁止工业、矿产资源、商品房、规模化养殖及其它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建设。此外,为对保护生态环境而使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和对象进行补偿,保障其发展机会和合法权利,《草案》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移民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以上说明及《草案》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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