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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等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试行)

作者 :编辑 :来源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时间 :2016年12月15日


(201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为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服务,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海南省总体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实际需要,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一、在海南经济特区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海口美安科技新城、海南生态软件园三个产业园区,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目录附后)。

二、上述变通在三个产业园区试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整体指导和统筹协调,审慎稳妥推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服务,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并就暂时变通实施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审批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在经济特区产业园区范围内推广实施;对实践证明不宜变通实施的,恢复施行有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三、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管理委员会代表省人民政府对先行区开发建设实施统一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及有关部门的委托行使行政管理权限。

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老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分别代表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对产业园区开发建设实施统一管理。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其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委托管理委员会行使。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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