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处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工作机构设置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机构改革方案制定的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现行的工作机构是沿用 1988年8月29日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海南省人民代表会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设置的决定》而设置的。在多年的实践中,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对省人大常委会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形势的发展对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原来的机构设置有些方面已显得不够完善,同省人大机关所承担的越来越繁重的立法、监督任务不完全相适应。1995年,《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地方各级政协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95]7号文件)下达后,对地方各级人大机构改革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为了认真贯彻中发[1995]7号文件,搞好省人大常委会机关的机构改革,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作了研究,并先后派员到部分省市进行考察,了解各省市人大常委会机构改革的设想和作法。与此同时,在省人大机关征求一些同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草拟了《海南省人大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经主任会议多次讨论修改,并多次同省编委磋商,取得了共识,形成正式方案报省编委。经省编委审核,省委批准了省人大的机构改革方案。
二、机构设置的依据和指导思想
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的设置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 <关于地方各级人大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关于地方各级政协机构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发[1995]7号)和《海南省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人大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并结合实际情况而确定的。
省人大常委会机构的改革和设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要求,从有利于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出发,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机构,相对集中力量,合理配备工作人员,提高人员素质和工作效率,使省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
基于上述法律依据、政策依据和指导思想,设置 10个工作机构,即7个工作委员会和3个厅级综合办事机构。7个工作委员会是:法制、财政经济、民族宗教、华侨外事、教科文卫、农村、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3个厅级综合办事机构是:办公厅、法规室、监督室。法规室与法制工作委员会“两块牌子,一套人马”。
三、几点说明
一是关于设置法规室和监督室问题。根据中发 [1995]7号文件关于局级综合办事机构一般不超过 个的规定,从有利于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出发,在保持原有工作委员会的设置的同时,把省人大的工作职责相对集中,专门设置法规室和监督室。法规室主要为常委会制定立法规划和的度计划,审议和起草法规草案服务。监督室主要为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执法监督和干部任免服务。
二是关于各工作委员会参与和承担立法与监督工作问题。立法权和监督权是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省人大常委会各职能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范围,参与和承担立法与监督工作。如立法工作,省人大常委会每年制定立法计划时,统筹安排。重点立法项目由法规室负责;经主任会议委托,各工作委员会也要承担部分属于自己工作范围的法规草案的初审或起草任务。
三是关于增设环境资源工作委员问题,已引起全世界的广泛关注。强化环境资源保护,对我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至关重要。因此,增设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以加强监督力度,推动我省环境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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