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5月25日上午对《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本次会议进一步修改后表决通过。法制委员会于5月25日下午召开会议,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选任联、省法制办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十五条规定,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签名的,应当允许其以其他形式对选举委员会的登记予以确认。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根据《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做好全国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发[2016]8号)的要求,将该 内容 修改为:“在流动票箱投票的选民,由选举委员会登记造册,本人在登记册上签名或者盖章。”(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第十五条)
二、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保障2016年下半年我省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建议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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