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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县(区)、自治县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2年09月28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对各市、县(区)、自治县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决定如下:

    一、五指山市、白沙黎族自治县、昌江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及海口市新华区、振东区、秀英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为15名。各市、县、自治县代表名额应不少于10名。

    二、东方市、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陵水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为17名。

    三、琼海市、儋州市、琼山市、文昌市、万宁市、澄迈县、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各为19名。

    四、海口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29名;三亚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2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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