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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订草案)》的说明

作者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褚晓路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2年06月15日

—— 2011 5 30 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我现就《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修订的必要性和修订过程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自 1998 年颁布实施以来,有效促进了红树林的保护和沿海生态环境的改善,取得了较好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2005 年省人大常委会对该规定进行了立法跟踪评估,认为各级政府在红树林保护、恢复和发展方面投入不足,部分毁坏红树林的违法行为还未得到有效遏制。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解决我省红树林保护和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全面 修订本规定 是十分必要的。

为提高立法效率,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省林业局起草了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修订草案)》 ,广泛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环境资源工委、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海洋与渔业厅以及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几易其稿,形成了本修订草案。

二、关于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红树林概念和保护范围的界定。 红树林及其保护范围目前尚无统一规范和科学的定义,致使在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了管理 真空 交叉 管理并存的问题。为此,草案结合我省实际,对本规定所称的 红树林资源、红树林木和红树林地的概念以及保护范围进行了界定。

(二)关于红树林保护和管理的体制问题。 一是明确红树林保护工作除了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外, 财政、国土资源、渔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二是规定沿海乡镇政府应当协助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做好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预防、制止和协助调查破坏红树林资源的行为,调解红树林木和林地权属纠纷。

(三)关于红树林保护发展规划的问题。 规定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红树林保护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红树林保护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环境保护、海洋功能区划等规划相协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红树林保护发展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红树林保护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相关部门做好红树林保护工作。

(四)关于强化政府在红树林保护和管理中的职责及主导作用问题。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 在法规中明确规定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红树林保护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红树林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理顺管理体制,落实保护区管理机构、人员和经费。二是规定将红树林资源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三是规定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恢复、扩大红树林种植面积,扶持培育红树林育种、育苗和造林技术。四是规定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应当加强红树林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对在红树林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五是 规定 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红树林资源进行定期调查和监测,建立红树林资源档案,并适时公布红树林资源状况。

(五) 关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参与的保护机制问题。 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定: 一是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保护红树林的义务,对破坏、侵占红树林的行为有权检举或者控告。二是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红树林保护和建设。三是鼓励开展有关红树林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科普宣传、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推广应用先进技术。

(六)关于红树林地和红树林木的产权问题。 明确 规定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红树林的产权管理,对依法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个人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依法登记造册,核发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同时,为了 调动群众护林、造林的积极性,规定中明确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沿海滩涂种植红树林木的,承包后种植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其所有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七)关于 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的问题。 针对我省已经出现的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等活动严重破坏红树林生态环境的问题,规定中明确禁止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已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区内从事畜禽饲养、水产养殖等活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逐步退出。

(八)法律责任 规定对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同时进一步明确了执法主体。

此外,还对个别文字表述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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