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机动车燃料的管理,防治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的污染。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增加规定: “ 机动车燃料质量应当与本省执行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匹配 ” 。
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的应急准备措施进行细化。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中 “ 做好应急准备 ” 修改为 “ 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配备必要的应急设施、设备 ” 。
三、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对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除追究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 “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 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鉴于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法制委员会 建议该条例自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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