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28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主任 林 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本法规修订的必要性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联系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8年11月20日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7日公布施行。该《办法》实施16年来,在加强省人大常委会同省人大代表联系,保障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办法》中一些 内容 已与现行有关法律不相适应,需要作相应修改。另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两个联系、一个发挥”的要求,《办法》一些内容需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作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因此,对《办法》作出修订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订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常委会将修订《办法》列入2014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了做好《办法》修订工作,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室成立了起草小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深入调研、认真总结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工作经验,学习借鉴部分兄弟省市做法的基础上,起草了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省人大代表以及省人大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各市县人大常委会的修改意见,并会同法制工委根据有关方面意见反复认真修改,形成了修订草案。
三、关于修订草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联系代表的主体。修订草案增加规定,明确联系省人大代表的主体是指“省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工作机构”,并对其联系代表的方式分别作出规定。(修订草案第三条、第五条)
(二)关于联系代表的主要内容。修订草案从六个方面增加规定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主要内容:一是听取对宪法、法律法规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听取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听取对省人大常委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听取对议案、建议办理情况的意见和建议;五是听取和了解对省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职情况、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六是了解省人大代表依法履行代表职务等方面的情况和困难。(修订草案第四条)
(三)关于联系代表的服务保障。为了进一步做好常委会联系代表的服务保障,修订草案增加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负责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的日常服务工作。”“各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省军区政治部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修订草案第三条)
“省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过程中,省人大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需要办理并答复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或者办事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处理。”(修订草案第十七条)
“海南人大网站设立代表工作专栏,为省人大常委会联系省人大代表提供信息交流平台。”(修订草案第十九条)
(四)关于删除的内容。《办法》第五条“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安排分片联系代表”,第十一条“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情况,组织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进行评议”的规定,已经不适应人大工作形势的需要和有关法律的要求,建议删去。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办法》一些条款的内容和部分文字作了调整和修改。
以上说明及修订草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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