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
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 ,现就《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召开本次会议的具体时间的拟定
根据《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条关于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应当在第一季度举行,最迟不得超过4月份"和第八条关于"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的规定,结合我省换届选举工作进展情况,经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请示省委同意,拟于1998年月4月23日至28日召开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二、本次会议建议议程的提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八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等项职权,因此,听取和审查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等6项议程是省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一次例会的法定内容,选举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省长、副省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则是每届省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法定任务。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建议议程据此提出,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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