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海南省通信管理局局长 薛良燕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5日
——2011年3月30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基本情况
为规范电信设施建设行为,保护电信设施安全,促进我省电信业持续健康发展,省通信管理局起草了《海南省电信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2011年3月14日,五届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该《条例(草案)》。
二、《条例(草案)》解决的主要问题
《条例(草案)》共三十四条,涉及电信设施建设、电信设施保护等内容。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一)将电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长期以来,电信设施建设规划未纳入城乡规划,导致电信设施建设难,重复开挖建设。《条例(草案)》规定了由电信管理机构编制电信设施建设和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时明确了相关程序。
(二)保障用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条例(草案)》规定办公、商用楼宇、居民住宅小区等城镇民用建筑的开发者、所有者和管理者应当为电信业务经营者使用区域内的配套公共电信设施提供平等的接入和使用条件,不得与任何电信业务经营者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进入区域提供服务。用户有权自主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服务。
(三)规定电信设施实行联合建设,实现资源共享。
以往电信设施建设过程中,电信企业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各自建设,容易形成重复建设,造成电信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和浪费的问题。因此,《条例(草案)》结合我省实际,规定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电信管道、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杆路、铁塔等设施实行统一建设或者联合建设,进一步明确电信管理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联合建设活动。同时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存有空余电信资源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以出租、出售或者资源互换等方式实现资源共享。
(四)促进“三网融合”。
为促进“三网融合”,《条例(草案)》将广播电视传输网络设施的建设也在相关条款中一并作出规定。
(五)关于电信设施安全保护问题。
《条例》重申了国家对于高秆植物危及电信设施安全的处理、电信设施警示标识的保护等规定,在此基础上,重点补充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具体规定禁止盗窃、损毁电信设施,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等十项危害电信设施安全的行为。二是规定在电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建造建筑物、构筑物,铺设电力线路、电气管道等六类行为时,应当事先通知电信业务经营者,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三是设立了电信设施废品收购备案和台帐管理制度。规定收购废旧电信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备案。
(六)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条例(草案)》对签订具有排他性条款的协议,阻碍其他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未依照规定实行资源共享、危及电信设施安全、收购废旧电信设施没有向公安机关备案或者没有建立收购台帐等违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处罚。
本《条例(草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