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农村工委经过认真调研 , 并于 2012 年 3 月 8 日召开工委委员会议 , 对省政府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修正案 ﹙ 草案 ﹚ 》进行了初审。
农村工委认为, 2007 年 3 月 1 日颁布实施的《海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 ﹙ 下称《条例》 ﹚ , 对海南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及海南畜牧业的发展都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 2009 年 , 海南省通过了国家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验收 , 成为全国唯一一个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2008 年 8 月 1 日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后实施 , 我省现行的《条例》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部分条款存在不相一致 , 加上本省动物无疫区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社会工程 , 需要通过修改《条例》 , 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及时对《条例》进行修改很有必要。经讨论研究 , 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议在第八条增加两款 内容 :一是 “ 执业兽医应当取得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并经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注册后,方能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 ”; 二是 “ 乡村兽医应当根据国家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后,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
二、建议在第十条增加一款: “ 省、市、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动物疫情风险评估制度 , 定期对影响本区域动物疫病状况以及动物卫生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及时做出防治预报 ” 。
三、建议禁止动物排泄物进入本省。 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有 “ 动物排泄物和 ” 的字体删除。理由是: 动物排泄物是动物疫病的主要传染源 , 2011 年进入我省的动物排泄物有 130 车 ,5684 吨 , 是两家企业从外省购进生产自用 , 取消动物排泄物进入本省利大于弊 , 对农业影响较小 , 但对巩固无规定动物病疫区意义重大。
四、建议在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 : “ 输入本省用于屠宰的肉羊 , 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验后 , 应在指定的待宰区 , 集中屠宰 , 不得分散屠宰 , 经屠宰检疫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 ﹙ 羊属口蹄疫病易染动物 , 每年进入本省的肉羊 20 万只左右 , 分散屠宰很难监管到位。 ﹚
五、第三十八条与第三十条内容过多雷同,建议把第三十八条修改为 “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销售、收购、屠宰、加工、运输、储藏动物、动物产品、以动物排泄物为原料的混合肥料,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及实物,并处非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 。
六、建议把第四十一条第八款修改为 “ 违反规定或者对符
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 ” 。
以上意见妥否,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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