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作者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毕志强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2010年9月19日在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由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省直有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并到琼海、定安等市县进行了调研,还召开了有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和省法制办、发改委、审计厅,以及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有关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9月1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修改稿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的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省,制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是必要的,草案基本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关于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处置问题。为了保证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得到有效尊重,增强监督实效,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两条规定:(一)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及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同意后,一并印发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经主任会议决定向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必要时,人大常委会可以就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二)人大常委会对专项工作报告以及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作出决议的,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贯彻落实决议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
二、关于专题询问的问题。专题询问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种监督方式。借鉴全国人大常委会不久前开展专题询问的做法,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一监督形式在法规中作出规定:(一)人大常委会可以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问。(二)专题询问可以在分组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联组会议上进行。(三)开展专题询问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事先通知有关机关做好相关准备。受询问的机关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回答询问。
三、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特定问题调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监督方式,应在法规中加以细化。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主任会议提出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决定草案以及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草案,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二是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有权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汇报情况,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听证、论证、专项审计和必要的鉴定。调阅有关的案卷和材料,必须经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三是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问题,并及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调查委员会成员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调查报告中写明。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
四、关于法律责任的问题。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六十八条第五、六两项关于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撤销职务、免去职务和提出罢免案的设定没有法律依据。法制委员会在调研过程中,有些市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增加法律责任方面的内容,以利于加大人大监督工作的力度,增强监督实效;而且其他省市区的有关监督法规中也作了规定,该规定的内容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也不存在与上位法的立法精神相抵触的问题。因此,建议暂不作修改为宜。
五、关于实施办法的篇幅问题。法制委员会根据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草案的篇幅作了适当的压缩,对与国家有关法律和我省已颁布施行的《海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监督预算条例》相重复的内容作了删除和合并处理。
此外,还对个别条款作了次序调整和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及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