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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草案)》的初审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5年04月17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主任会议委托,现将关于《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草案)》的初步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审查的过程

    2月下旬我工委接到审查《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任务后,立即召开本工委全体会议,部署力量,便开始着手审查工作。3月1日向省各有关单位发出征求意见通知,先后收到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局、省文体厅、海口海关、海口边防分局、省建设厅、省民委、省物价局、省旅游总公司、省中旅等有关单位的书面意见。3月16日召开了有本工委委员和省直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会后,本工委又召开全体会议,对收集的的意见进行了初步研究。3月25日本工委派出两位同志前往省旅游局了解该草案起草、修改以及有关国家和其他省市旅游法规、文件等情况。3月29日又与海口、琼山两市人大联合召开两市有关单位负责人的座谈会。3月31日又请海南省旅游协会的同志来征求意见。4月10日、4月11日赴琼海市、三亚市召开座谈会,征求两市有关单位对该草案的看法。在此之前,还将该草案寄到三亚、儋州、文昌、琼海等几个市县人大,请复印发到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又安排人员搜集有关旅游方面法规、文件,对照参考。最后本工委召集全体会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以上工作,为我们审查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综合大家的意见,总的认为,在全国第一个率先制定地方性旅游管理条例,是件可喜可贺的事情,是我省旅游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符合我省实际的。草案内容比较明确、简炼,框架基本上是合理的,但还存在不够完备的地方,一是个别条款结构还欠合理;二是个别地方内容重复;三是个别内容不够充分,表述欠佳。

    二、关于修改的主要意见

    根据收集的意见,又参考了国家和其他省市的旅游法规,文件,大家群策群力,多次对该草案作了认真修改,才最后形成此修改稿。修改稿基本上保留草案原结构,仅作个别调整。草案共有6章42条,经修改后,第一章调整为两章,删去第27条,对第17至21条、第23至25条、第34条至36条作相应调整。这样,修改稿便形成共7章33条。具体修改如下:

    1、关于新增加内容的说明

    新增加的内容,多是在草案条款上调整出来的。

    新增加一章。草案第一章“总则”共有九条,但从第七条起分明规定的是管理机构和职责的问题。在作最后修改时,我们采纳了大多数人的意见,从第七条起作单独一章,即“第二章旅游管理机构和职责”,条款的内容保持不变。因此,修改稿便由草稿6章变为7章,各章序号顺作相应调整。

  新增加四条五款四项。在修改稿第四章增加第17条一条一款、第18条一条一款两项。第17条一条一款内容是:“第十七条旅游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单位实行行业管理;”;第18条一条一款内容是:“第十八条旅游经营单位应当:”。这两条两款内容是根据条款各项内容调整出来的。在修改稿第18条第一款增加第1项、第5项,内容分别是:“(一)依照获准的业务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五)建立和健全旅游安全检查工作制度,”。这完全是从目前旅游业经营中超越业务范围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现象时有发生和旅游业安全工作不够重视而引起事故等因素而作此考虑的。在修改稿第六章增加第25条一条一款、第26条一条二款二项。第25条一条一款内容中“第二十五条在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擅自增设旅游开发区、增加旅游景点或服务项目,破坏环境风貌、有碍景观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这是根据在修改稿第三章对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合理开发利用规定而作相应规定的。第26条一条二款的内容是“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单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根据草案第34条、第35条、第36条调整为该条第一款的三项内容而归纳出来的。第26条第一款增加第5项、第6项,内容分别是“(五)违反旅游安全规定的;”“(六)超越获准的营业范围的;”,这是因为在修改稿第四章第18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的规定而在此作出相应规定的。

    2、关于删改草案中个别条款规定的说明

    草案第一章第5条与第三章第27条规定重复,因此在修改稿中仅保留第一章第5条规定,而删去草案第三章第27条。删去草案第三章第24条第二款,因为该款规定纯属经营单位的工作规范问题。

     3、关于草案中个别条款调整为修改稿的项的说明

     作此调整的理由都是根据条款有同类项的内容,条款调整为项,但内容不变。草案第三章第17条、第18条、第20条、第21条调整为修改稿第四章第17条第一款中的1至4项。草案第19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调整为修改稿第四章第18条第一款中的第2项至第2项、第6项。草案第四章第30条、第31条调整为修改稿第五章第23条二款三项。草案第五章第34条、第35条、第36条调整为修改稿第26条第一款中第1至第4项。

    4、关于个别文字修改的说明

    修改稿第1条把草案中在“逐步建立”后加上“和规范”三个字,删去“以适应……生活需要”,接着增加“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这是因为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才是旅业管理的最终目标,加上去才明确、合理。在第7条第一款第10项最后加上“以及导游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是把草案第21条最后那句话移转来的。理由是这也属于省旅游局职责的一个方面。在第14条中删去“大纲的实施条款”,在“发展”后加上“总体”。在“旅游景点规划”前加上“列入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在此笼统规定总体规划会好些,这是从时效性来考虑的。规定“国家和省重点建设的”,并不排除小的不管。在第16条删去中间那句话。在此条例规定质量保证金使用等问题没有必要而且规定也不全面。在修改稿第四章第17条第一项中删去“一、二类”,不作明确规定会更好些,因为存在三类旅行社是否也需要实行年检制度的问题。修改稿第五章标题删去“旅游服务”,是根据整章内容中并没有明确涉及到旅游服务的内容。在修改稿第21条第3项加上“和维护人格尊严”,在第22条第5项“行为”后加上“和有损人格尊严”。这是从尊重人格方面来考虑的,也是针对当前执法人员不文明执法的情况而作此增加的。在修改稿第六章第26条第一款第1至第3项删去罚款具体数额,认为在以后制定实施细则里再作规定会更好。此外,还对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我们认为,经过修改后形成的《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修改稿)》是可行的,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颁布实施。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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