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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初步审议。会后,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市、县、自治县和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先后到部分市县进行调研,委托省工商联、省企业家协会组织会员讨论,分别召开部分中小企业、金融机构负责人座谈会,征询对草案的修改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将草案修改稿再次征求意见,召开省直有关单位对修改的一些主要问题进一步研究论证。
一 、 关于法规的名称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中小企业促进法于 2002 年出台后,国家和我省都出台了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这些措施有效地促进了我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应当结合海南实际,将这些有效的政策措施以立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要加大扶持力度,创新更有利于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因此,为体现这一要求,法制委员会建议将法规的名称改为《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
二、关于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协调问题。 省人大财经委初审意见认为,为加强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中小企业工作协调会议制度是必要的,同时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发展的产业指导。法制委员会同意这一意见,建议在草案中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 中小企业发展协调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研究协调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中小企业政策、规划,引导和鼓励中小企业发展 的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五条)
三、关于中小企业的创业扶持。 有的委员提出,应当保护 中小企业 平等的 市场准入权利,要根据我省产业发展战略的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创业的指导,同时也要从实际出发解决我省 中小企业创业中的困难和问题。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从以下几方面加大对中小企业创业的扶持。
(一)规定 凡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中小企业均可投资和经营。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
( 二)规定中小企业工商注册登记, 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辖区的工商所办理 ;中小企业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 可以在登记后 1 个月内注入 10% , 1 年内注入 50% ,最后一期出资额在 5 年内注入。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三 ) 为保障中小企业的自主经营权,规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以 自主决定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三条)
( 四)为引导中小企业服务我省 “ 二大一高 ” 产业发展战略, 对与大企业大项目开展协作配套生产的中小企业集群,或具有区域经济特色的中小企业集群的发展用地,应当优先统筹规划和安排。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四条)
( 五)为帮助中小企业投资者解决落户、子女入学实际困难,规定 中小企业投资者、聘用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才 可以在本省落户,并对其 子女就近入园入学提供帮助。(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 )
四、关于资金支持和创新推动问题。 许多委员提出,中小企业的融资难是制约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问题,政府应当在这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引导社会投资发展中小企业,推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增加以下几方面规定。
( 一 )规定有条件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具体办法由设立专项资金的人民政府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八条)
( 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可以设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专项资金,以风险投资、贷款贴息、拨款资助等方式 支持中小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活动。 组织中小企业申报国家各类科技型计划项目,并对计划项目给予扶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八条)
( 三 ) 鼓励举办创业 投资企业。 省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 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 对 中小企业投资公司给予 政策支持和风险补偿。对 创业 投资企业 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 ,依法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 税收优惠政策 。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九条)
( 四 ) 中小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经营不规范,是我省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主要障碍问题之一,建议增加规定 工商、税务、财政、中小企业行政主管等部门,中小企业行业协会、金融机构等应当指导、培训、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健全财务报表、经营帐册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财务制度健全、经营规范的中小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向金融机构推荐,金融机构可以优先评级授信和给予贷款。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
( 五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和 信用等级高的 中小企业贷款 。 并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给予奖励。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
(六) 金融机构可以在增量指标上,单独安排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并简化贷款程序,缩短审批时限, 重点满足企业融资的需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二条)
( 七 ) 鼓励中小企业资本参与 设立村镇银行,参股海南农村信用社, 发挥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在中小企业发展中的融资平台作用。 企业和个人资本可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 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出资设立或参股设立担保机构, 引导、 鼓励社会各种资本依法设立担保机构, 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 九 ) 鼓励、引导中小企业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 互助性融资担保。对中小企业成立的互助担保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参照关于扶持专业担保机构的规定给予扶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
( 十 ) 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 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 摊销。 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 60% 。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五、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根据有的委员和各方面的意见,法制委员会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增加规定,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 一 ) 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改组、改制、改造, 对有资金支付暂有困难的,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经营公司同意,可以分期支付,但首期支付金额不得低于收购总价的 30 %,分期支付的总期限不得超过 3 年,并按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在税后支付利息。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二)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 组织或者鼓励、支持商会、行业协会组织中小企业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商品展览展销会,举行本省中小企业产品展览、推介、促销活动 ,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四条)
( 三 ) 扶持中小企业参与农产品运销、促进城乡贸易、搞活商品流通。 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 四 ) 拓展中小企业投资领域。 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市政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和运营,采取帮助争取国债、延长特许经营年限、利用价格杠杆等手段加以扶持。 (草案二次审议稿 第三十七条 )
(五) 政府采购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者服务。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
六、关于为中小企业提供社会服务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政府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主要从人才、科技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加强中小企业职工技能培训等。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草案增加规定:
(一) 政府资助建立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或者低收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
(二)省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 建立省中小企业信息网,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政策和市场动态、商贸活动等信息;发布我省中小企业产品供需信息;建立科研机构、科技项目、科技人才与经营人才信息库, 促进中小企业与科研机构合作,引进项目与人才。(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
(三)鼓励中小企业自行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和技术人才培 养。 企业当年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总额 2.5% 以内的部分, 可 在企业 所得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出资组织 招用的失业人员到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并与招用的失业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可以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
(四)为方便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规定 中小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资格评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并提供指导和帮助。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
七、关于中小企业的权益保护。 一些委员指出,不断改善企业经营环境是保障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从三个方面进行规范。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 应当提高工作人员办事效率,受理中小企业申请办理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审批要求和需要补齐的材料。 二是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进行执法检查, 应当出具载明检查时间、内容和人员等的检查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因紧急检查未能出具检查通知书的,应当于事后及时补送。 三是对中小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抽查检验应当依法进行,并 不得收取检验费用。 抽取样品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经检验证明合格的产品,应当在检验后五日内返还;不能恢复原有价值的,应当按照原价值给予补偿。依 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购买抽取样品的,从其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八、关于对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给予奖励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草案第二十三条关于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申请商务部门资金支持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给予奖励的规定,容易引起贸易纠纷。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这些规定。(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
九、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的委员提出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与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立法,有许多相同之处,建议将省人大常委会于 2004 年制定的《海南经济特区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条例》有关内容并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中,并废止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两者立法所规范的事物性质不同,一个是从企业规模角度来考虑立法所调整的事项,一个是从所有制性质方面考虑立法调整的事项,这就决定了在立法调整的方法、手段上,两者存在不同。虽然存有共性的问题,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涵盖不了私营大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因此,建议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条例以暂不废止为宜,其中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可以借鉴到草案中规范。
此外,还对草案一些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和顺序调整。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基本可行。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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