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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9年05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5月26日下午对《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吸收了一审时委员们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较为成熟。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于5月27日召开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环境资源工作委员会、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修订草案关于破坏珊瑚礁的违法行为的罚款有的偏低。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中部分条款的罚款数额作出如下修改:(一)违反本规定,采挖珊瑚礁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采挖的珊瑚礁和违法工具,数量不足五十公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量超过五十公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规定,以爆破、钻孔和施用有毒物质等方式破坏珊瑚礁的,由海洋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工具,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珊瑚礁生态系统严重破坏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规定,加工、运输、销售、购买珊瑚礁及其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海洋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物品和违法所得,数量不足五十公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量超过五十公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加强珊瑚礁的保护工作,重在加大执法力度。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海洋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加强对珊瑚礁违法行为的监督检查。”
      三、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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