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简政放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提高行政效率,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在海南经济特区暂停实施 3 大项 1 子项行政许可事项(目录附后)。
对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人民政府及其住建、文体、民政、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后续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及时总结经验,并适时就暂停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情况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报告。对实践证明不宜停止实施的,及时恢复实施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在海南经济特区暂停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目录( 3 大项 1 子项)
序 号 | 名 称 | 设 定 依 据 | 实施机关 | 备 注 |
1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核准 | 《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证书,定期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检查。” | 省住房 和 城乡建设厅 |
|
2 | 乡镇设立 有线 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 院 1997 年第 228 号)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 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
|
3 | 假肢与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国务院令第 412 号 ) 第 67 项“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 | 省民政厅 |
|
4 | 进口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申请审批 |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以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款:“近海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此项为“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海洋捕捞渔船渔业船网工具指标审批”的子项。 |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