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次会议补选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一名。
三、本次会议的选举,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等额选举。
四、选举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画符号的方法见选票上的说明。
五、选票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所选人数等于应选人数的选票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填写模糊、无法辩认的选票为废票,是否无法辩认,由监票人裁定。
六、会议选举时,必须有超过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出席。候选人获得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七、会议选举时,设监票人两名,经出席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后,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监票人必须是常委会组成人员。
计票人由会议秘书处提名。
八、投票前,由监票人当众检查票箱。投票时,监票人先投票,然后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依序进行投票。
投票完毕,由监票人和计票人当众开箱清点选票,并由监票人将清点结果汇总后报告会议主持人。收回的选取票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计票完毕,由监票人签字,并报告会议主持人,由会议主持人根据本办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后,予以公布。
九、本办法经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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