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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6年12月30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就《海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规定》的必要性

(一)制定《规定》是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要求。

我省是老年人口增长较快的省份。据户籍资料,目前全省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 93.04 万, 65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 70.73 万,分别占总人口的 11.23% 8.54% 。人口统计资料显示我省老龄化主要有以下特点 : 一是老年人口快速增长,自 2000 年以来的 5 年间, 60 岁以上的老年人口以年平均 4.98% 的速度增长,高于全国 3.2% 的年均增长速度。二是高龄老人成人口增长最快群体, 5 年间, 65 岁以上老年人口和 80 岁以上老年人口分别以年均 7.76% 9.05% 的速度增长。就全省范围来看,长寿老人密度高,百岁以上长寿老人 2000 年全省有 286 人, 2006 年全省有 362 人,按全省总人口计算,平均每万人有长寿老人从 0.38 人增至 0.44 人。三是 70% 的市县已经人口老龄化。四是农村老龄化程度明显高于城镇,近七成老年人居住在农村,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障问题尤为突出,加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底子薄,社会负担重,属于典型的 未富先老 省份。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标志我省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卫生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但是人口老龄化进程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日趋突出,亟待健全完善法规 , 积极应对老龄化。

(二)制定《规定》是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于 1996 年公布实施,对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制建设,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作用,至今全国已有 30 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制定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规,有的地方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法规进行了修订,或者依据法规出台了老年人优待规章。我省在 未富先老 的情况下进入老龄社会,老龄问题新旧交织,老龄配套法规的制定备受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完善老龄法规,不仅解决当前老年人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而且与每个公民的明天老年生活密切相关,实际上与每个社会公民利益攸关。制定《规定》,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政策的配套和完善,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三)制定《规定》,有利于规范老龄工作,促进老龄事业可持续发展。

日趋突出的老龄问题深刻影响社会各个方面,实现 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的目标涉及多个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制定颁布《规定》,有利于推进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法制建设 , 有利于政府规范各行政主管部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有利于增强全社会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共同责任,有利于推进依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推进社区保障服务,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物质、文化、生活需求。

(四)制定《规定》,有利于营造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传统美德和代际和谐的良好社会氛围,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领》,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以《规定》为主导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体系,有助于法律约束与宣传教育并重,营造以敬老养老助老为核心内容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全社会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等各方面需求的落实。

二、《规定》的起草过程

《规定》的起草工作大体经历了立法调研和立法起草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立法调研阶段。 2003 , 为了推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省老龄委办公室配合省人大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调研。 2004 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将《规定》列入立法计划。 2004 年底,省老龄工作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海南省老龄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责确定各成员单位保障老年人权益工作职责。同时,省老龄委办公室着手《规定》的起草工作。这些过程为《规定》作了充分的立法准备。

第二阶段,立法起草阶段。 2006 1 9 ,省民政厅副厅长、省老龄委办公室主任黄栋国向 2006 年立法项目论证会议做关于申报制定《规定》建议稿的说明。 24 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把《规定》列入 2006 年立法计划。 2005 年,省民政厅起草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送审稿)》,省法制办在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 9 18 ,省政府第 9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规定》草案。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规定》共分二十四条。

(一)第一至第二条,关于我省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立法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二)第四条至第六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社区基层组织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和中编办《关于调整全国老龄工作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确定各级人民政府、社区自治组织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的责任及其任务。

1 、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老龄工作机构,组织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联系协调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履行职责,贯彻执行老年权益保障法律法规。

2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和社区老年人服务工作。

3 、村(居)委会直接面对老年人,组织开展社区老年管理和服务工作,组织老年人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维护老年人的权益。

4 、发展养老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老年服务设施的规划,首先是社区老年服务体系的规划和建设,培育社区老年管理和服务功能;积极落实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执行国家有关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创造老年人居住出行无障碍环境。

(三)第七至第十二条,关于老年人的赡养。家庭赡养是目前我国老年人的主要赡养形式。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和《民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了老年人在家庭生活中的权益,规定了赡养人与扶养人的职责和义务,赡养人、扶养人以及被赡养人都要守法,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实际生活中,不依法赡养老年人或不尊重老年人等现象时有发生。为此,《规定》规定法定赡养人、扶养人必须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的义务,这种义务不受老年人的婚姻变化和赡养人放弃继承权等因素的影响而消除。赡养抚养人乃至全社会均有义务和责任,维护和保障老年人居住权、财产权、婚姻自主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第十三条至第二十条,关于老年人的优待。我省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采取积极措施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使广大老年人、特别是贫困老年人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全国老龄委办公室等十一个单位《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着重规定在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济、大病医疗救助等政策时应当优先予以照顾,对老年人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以及免收 70 周岁以上老年人的合作医疗费的优先和照顾,以及老年人在参观、游览、乘坐交通工具和获得法律援助等方面享受优惠服务的优待 , 建立保障老年人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和享受社会发展成果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文明和谐。

1 、在实施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政策时 , 应当采取措施优先照顾老年人。

2 、政府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老年人夫妇应给予的养老补助及其标准。

3 、对一百周岁以上长寿老年人的特殊优待和照顾,彰显政府对长寿老人的尊敬和优待。

4 、老年人在享用公共服务时应当享受优待、优惠服务。

5 、为在全社会建立起敬老、养老、助老的良好风尚,规定了农历九月初九日为本省老人节。

6 、建立激励机制,对在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组织、家庭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五)第二十一条至二十四条,关于法律责任和附则规定。

1 、针对本法第十六条专门规定了行政处罚措施,从立法层面上保证对老年人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使本办法更具有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

2 、对违反本办法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组织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说明和《海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草案)》,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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