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08月06日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 进行各项建设工程,不得占用或者征用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红树林地。因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占用或者征用红树林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 ”
本决定自 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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