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天涯海角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情况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7年07月30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06 8 月,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下称 一法一规定 )的实施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形成了《海南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 > 的实施情况报告》(下称《报告》)。《报告》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省政府对这些问题高度重视,部署有关部门认真整改,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对《报告》指出的问题进行研究处理和制定整改措施的情况

  对省人大常委会在《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省政府领导卫留成、吴昌元、符桂花等同志先后就整改工作作出了批示,要求省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报告》中提出的主要问题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并提出整改意见。 2006 11 月,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向省民宗厅、省发改厅、省财政厅、省人劳厅、省交通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司法厅、省农业厅、省农垦总局、省法制办、省林业局等部门发出《关于对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问题进行整改的函》,要求各有关部门对照《报告》所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的整改措施。 2007 2 28 日,符桂花副省长主持召开省长办公会议,研究落实《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重点研究了 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规定执行不到位 矿产资源补偿费留成比例没有向民族地区倾斜 部分民族地区农民土地明显不足 等问题的整改。会后印发了题为《研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问题的有关整改意见》的省长办公会议纪要。

  为了抓好整改工作的落实,省政府办公厅于今年5月上旬,专门向有关部门发出了督办通知,再次要求各单位按照省长办公会议所明确的整改责任,切实抓好整改工作,并及时将整改情况报省政府。

    2007 6 26 下午,省人大常委会民宗委召开专题汇报会,听取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汇报。根据会上委员提出的一些意见与建议,省政府再次部署要求有关部门进一步做 好有关环节的整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整改情况报告再次作了修改和补充。

二、开展整改工作的情况

(一)关于 “‘ 一法一规定 的学习宣传重视不够 的问题。

根据省政府的部署,省司法厅将民族法律法规列入我省 五五 普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民族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近期还将民族法律法规尤其是 一法一规定 的学习宣传,列入《海南省法宣办 2007 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计划》,并认真抓好落实。省民宗厅通过各种方式,向机关干部、青少年及其他公民积极宣传民族法律法规,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律法规意识。今年年底还将借我省 6 个自治县成立 20 周年的机会,广泛开展以《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主要内容的民族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并会同省委党校、省司法厅等单位,在党政干部培训班开讲民族法律法规教育专题。同时会同省教育厅将民族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校法制教育的内容。通过开展这些宣传教育活动,使省政府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更好地学习领会 一法一规定 ,提高了对 一法一规定 法律地位的认识,增强了贯彻执行 一法一规定 的自觉性。

(二)关于《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省政府应当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生活津贴制度,适当提高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供养人员的工资水平,生活津贴具体标准,由省政府规定 ;第二款 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时间较长的汉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子女,其户籍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在教育方面享受少数民族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省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对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制定 等规定的落实问题,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研究解决和进行整改。

1. 关于《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问题。

鉴于我省中西部 8 个市县(除东方市外)已比照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享受财政部统一实施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因此,我省不再另行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生活津贴制度。

2. 关于《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问题。

对于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时间较长的汉族干部和各类专业人才的子女,其户籍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在教育方面享受少数民族优惠政策的问题,我省这些年来已制定和实施了一些相应措施。如:《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琼府 [2003]11 号)中规定: 省内外高等学校(含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招生,继续实行对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汉族考生分别照顾 20 分和 10 分的政策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 2006 年海南省中等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琼教中招 [2006]4 号)中规定: 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包括与汉族乡镇合并后原民族乡的少数民族考生)加 5 分,在民族乡镇学校任教 10 年以上的汉族教师子女,凭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享受少数民族聚居地考生的同等待遇(面向全省招生的普通高中除外)

此外,为了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省有关部门已向省政府提出,拟从 2008 年起将相关政策调整为:在中等学校招生中,对经市县组织人事部门和民宗工作部门审查认定,在民族自治地方工作满 10 周年以上的汉族公务员和各类专业人才,其户籍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子女,与少数民族考生享受同等待遇,列入国兴中学招收的民族生录取范围,并在中等学校招生考试录取中,实行加 5 分的优惠。

3. 关于《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问题。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目前正在起草《海南省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补偿办法》,计划于今年年底前上报省政府审批。

(三)关于 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 的问题。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促进生态省建设的重要措施。为了尽快出台相关的规定,省政府拟在近期组织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局、省水务局等部门,全面调研我省的生态补偿问题,拟从我省的实际情况出发,就所涉及的相关问题,包括收费对象、收费标准以及补偿对象、补偿标准等问题,提出可操作性的、对民族地区倾斜的《海南省生态补偿办法》和《海南省生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在新的 生态补偿 方案出台前,按现有的公益林补偿标准执行。省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专门设立生态转移支付,对市县因履行生态保护作出的贡献给予补助。省林业局继续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好我省国家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的补助,搞好对生态公益林的管护。

(四)关于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除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的规定执行不到位 的问题。

目前,省安排给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是闭合的,不存在配套资金的问题。国家要求必须配套的项目,我省将按国家的要求办理。有些经过争取可以不配套的项目,政府部门尽量争取国家支持,做到项目资金完全闭合。

(五)关于 矿产资源补偿费留成比例没有向民族地区倾斜 的问题。

我省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留成比例,目前主要是按照省政府 2003 8 14 日印发的《海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执行。该办法第八条对省与各市县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分成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留成比例应高于其他地区。为此,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结合我省实际,将按程序对《海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拟增加 矿产资源补偿费留成比例向民族地区倾斜 的内容,以便体现落实《若干规定》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留成比例应当高于其他地区的规定。

(六)关于 我省招录国家工作人员时,没有依照《若干规定》第四条关于划定一定的比例,录用和聘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的规定执行 的问题。

    1. 为了做好招考少数民族国家公务员的工作,今后在招考国家公务员时,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国家公务员 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的规定及《海南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办法》(省政府第 64 号令)中关于 少数民族自治县、自治乡(应为民族乡)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在合格条件下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的规定。继续执行少数民族人员报考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职位的,按本人笔试综合成绩的 5% 给予加分的优惠政策。

2. 2007 年开始,少数民族市县在招考国家公务员时,招录少数民族人员的比例不低于招考职位总数的 30% 。在此基础上,还将逐年提高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录用公务员专门面向少数民族人员的职位比例。具体录用办法需待中央出台《公务员法》相关配套政策后,结合我省实际,对《海南省公务员录用办法》相关条款再作调整。

(七)关于 在农村公路建设方面,从民族地区实际出发不够 的问题。

1. 我省 十一五 发展规划提出的农村公路建设目标,也包含了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具体内容。根据该规划确定的任务和目标,我省将确保在 2010 年前,实现全部乡镇通沥青(水泥)路, 85% 的行政村通沥青(水泥)路, 80% 的行政村通班车。

2. 根据《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有关精神,对列入 通畅工程 通达工程 的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给予比一般地区更高的补助和奖励,以体现对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在资金投入和补助上的照顾。省交通厅已向省政府提出 通畅工程 补助修改方案,拟对中部少数民族地区按 通畅工程 标准实施全额补助,全部建设水泥路。

3. 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公路建设的决定》的有关精神,省交通主管部门在做好公路建设分级负责管理的基础上,对民族地区给予项目倾斜和技术支持,帮助地方政府加快地方公路尤其是农村公路建设。

4. 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中部地区农村公路建设的支持,通过争取交通部补助、国债投资、国内贷款等多种渠道筹措资金,支持民族地区农村公路建设。

5. 进一步落实《海南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与养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上,优先安排民族地区的农村公路建设计划。

(八)关于 在民族地区拍卖、出让探矿权所得的收益金,民族地区没有得到利益分成 的问题。

这方面的分成比例继续按国家目前的有关规定执行。从 2006 9 1 日起,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分成比例进行了调整。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确定,我省探矿权采矿权的价款收入,市县分成比例为 30% ,中央和省分成比例为 70% 。按此比例,民族自治地方从拍卖、出让探矿权所得中的收益为 30%

(九)关于 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乏 的问题。

1. 为了鼓励各类人才和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工作,加强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拟出台《海南省鼓励人才到少数民族和贫困地区工作的若干规定》。目前这一规章正在起草制订之中。

2. 试行 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制度 。即在职称评审中对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在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论文等方面适当放宽政策。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已于今年 4 月下发《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人劳保专 [2007]24 号),对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人员(不含中直、省直单位)评定职称实行免予外语考试的政策。

3. 在对全省各民族地区市县卫生系统试行 少数民族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制度的基础上,总结经验,逐步将改革推广到其他系列。对相近系列、专业采取组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综合评委会的办法进行评审,并协调相关主管部门采取上述办法进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取得中、高级《少数民族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后,在本市县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有效;在本市县服务满五年后,经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协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考核合格的,换发全省通用的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十)关于 民族地区财政总量小,东方市因财政政策调整而减收 的问题。

对东方市因中央出台尿素产品免征增值税造成的财政减收情况,省财政厅已于 2005 年多次上报财政部,争取中央给予专项补助。中央已将上述减收因素纳入对我省一般性转移支付测算范围,并在办理 2005 年年终结算时给予我省专项财力补助 300 万元。省财政在中央补助之前,已动用省级财力 1079 万元给予东方市专项财力补助。中央结算财力补助下达后,省财政又将中央补助的 300 万元划拨给东方市。两项合计,省财政已补助东方市 1379 万元。在测算 2006 年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时,省财政把东方市上述政策减收因素纳入测算范围,在中央再次给予补贴之前,先动用省级财政给予 2000 万元的专项财政补助。省财政将把东方市上述政策减收因素和我省财政困难问题继续向财政部反映,争取进一步得到中央财政的支持。

省财政还将通过不断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帮助各自治县逐步解决财政运转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十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存在的 三过 (面积过大、承包期过长、承包金过低)问题。

对于农村土地的承包及相关问题,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9 1 1 日实施)、《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1999 9 24 日实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3 3 1 日实施)的相关规定解决。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期限,耕地为 30 年,草地为 30 年至 50 年,林地为 30 年至 70 年。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承包面积和承包金的确定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双方公开协商。通过招商、拍卖农村土地方式对外发包的,要取得发包方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外发包集体土地,在取得本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对外发包存在的 三过 问题,须按照《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规范。省农业厅针对我省农村集体土地对外发包存在的 三过 等引起矛盾纠纷问题,专门下发了《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做好 2006 年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情况统计的通知》,对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状况进行摸底调研,对农村土地对外发包和流转纠纷问题的根源进行剖析,向省政府提出了建议。年内省政府有关部门将组织力量对我省民族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承包存在的 三过 问题进行调研,摸清情况,提出解决方案。

(十二)关于 部分民族地区农民土地明显不足 的问题。

省政府有关部门将对 土地明显不足 的民族地区村队和与之相连的国营农场的土地配置状况进行深入调查,摸清土地配置的底细。同时,继续推进和完善民族地区农村土地的承包工作,积极调处民族地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问题,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版权所有: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69号海南广场人大办公楼

技术支持:13387486404 (工作日8:00-12:00 14:30-17:30)

琼ICP备14001308号 邮编:570203

琼公网安备 460000020000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