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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草案)》的说明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1995年08月28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海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及其过程

    公民举报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重要的民主权利。为保障公民依法行使这一民主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针对我省在公民举报中存在的对公民举报打击报复,接受或受理部门查处不彻底,责职不明,互相推诿,久拖不办等问题,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以鼓励和方便公民同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作斗争,加强国家机关的廉政建设,是制定这个条例的指导思想。

    根据省人民检察院的提议,今年三月省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项目,并委托省人民检察院起草。六月由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召集了省检察院、纪检会、监察厅、信访等部门讨论修改,形成了条例征求意见稿。七月初将征求意见稿送省委、省政府、省政协和有关部门、各市县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并到三亚市召开调查会,征集意见。八月初,法工委根据省直有关部门和市、县人大常委会的反馈意见,再次论证修改。这个条例草案已报请省委同意。

    二、几个主要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举报主客体的范围问题。从有利于鼓励公民有效地同违纪、违法、犯罪和各种腐败行为作斗争出发,我们认为,举报的主体和客体的范围宜宽不宜窄。公民不仅可以对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进行控告和检举,而且对任何组织或公民的违纪、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依法控告和检举(条例草案第二条)。

    (二)关于接受或受理举报机关的职责问题。针对我省举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条例草案第五条明确规定了接受或者受理机关的责任,接受举报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公民的举报,对属于受进范围的,必须受理,并在十日内将受理决定告知署名举报人;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在十日内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同时告知署名举报人。还规定了接受或者受理机关因不及时处理“涉及重大或者紧急的举报”而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以解决某些接受或受理举报部门不负责任,互相推诿的问题。

    (三)关于举报人权利的保护问题。保护举报人举报权利,防止被举报人打击报复,是条例规范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条例草案从三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接受或者受理机关应当严格保密制度,对举报人及案件情况严格保密,防止泄密。违反保密制度,造成泄密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条例草案第七条)。二是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人进行压制和打击报复。对压制和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三是举报人及其亲属和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时,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制止和查处侵害行为。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举报权利。

    (四)关于外国人举报的问题。在起草和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保护外国人举报权利有二种意见:一种意见是,海南作为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日益增多,前来旅游观光的外国人也相应增加,在条例中应当对外国人的举报权利作出规定。另一种意见是,外国人的举报权利问题涉及到国民待遇普遍原则,地方性法规无权作出规定。但是不在条文中规定,并不意味着外国人不可以举报。外国人的举报问题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条例草案接纳了后一种意见。

    这个条例草案避免了大而全的形式,有针对性的解决实际问题,条款简要,仅14条25款,建议本次常委会审议通过。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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