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方便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可以允许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之外的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八条第(一)项修改为:“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
二、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对更换法律援助人员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保障受援人的知情权,对决定不予更换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为体现便民、高效,应当将三个工作日修改为三日。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该款修改为: “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更换法律援助人员;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援人申请更换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更换。决定更换的,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安排人员承办;决定不予更换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在对法律援助人员考核的同时,还应当加强对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考核。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七条修改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对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公开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及时撤换不依法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人员。监督检查和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考核的依据。 ”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不仅要通报有关情况,还可以依其职权进行处理。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草案第十八条修改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法律援助人员有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
五、关于法规的施行时间。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法规的颁布实施需要有一定时间的宣传和准备,建议该决定自 2014 年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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