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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5年05月27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 5 25 上午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办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次审议稿)分组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比较可行,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交本次会议表决。法制委员会于 5 26 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农村工委、省法制办、省海洋与渔业厅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法制委员会对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委员提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环境监测,对海域使用者污染海洋环境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生态环境监测。”“海域使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有的委员提出,政府在审批渔业养殖项目用海时,应当优先照顾当地渔民和农民养殖用海的需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中增加一条规定:“海洋功能区划和海域使用规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经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发展养殖生产。”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有的委员提出,这款规定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尽一致。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申请人提交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八条中规定:“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因用海密度过大造成严重海洋环境破坏的海域,可以与海域使用权人协商,采取收回、置换海域使用权等方式,降低用海密度,恢复海洋生态环境。” 有的委员提出,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对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补偿。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海洋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的海域,可以依法采取收回、置换海域使用权等方式,调整海域使用状况,恢复海洋生态环境。由于行政机关的原因给海域使用权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五、有的委员提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使用申请的审批程序应当增加透明度,体现政务公开的要求。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条中增加规定:“以申请并依法批准的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向社会公示行政许可事项。”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规定:“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一般预算管理,主要用于海域的整治、保护和管理。”有的委员提出,这样规定在表述上不符合财政收支两条线的要求,也不利于保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的资金需要。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省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用于海域的整治、保护和管理。”

七、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违法失职行为规定的法律责任不够完善。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增加一条规定:“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法律法规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或者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后不进行监督管理,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还有几个问题需要说明:

一是有的委员提出,应在草案中增加规定有关加强海洋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的内容。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家已有专门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海洋环境保护作了系统的规定。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在海洋环境保护和防治污染方面存在的具体问题,可以专门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

二是有的委员提出,应赋予省政府权限,对填海修建港口码头的,减免土地出让金,以鼓励投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中已规定,对港口码头的投资者填海形成的土地免缴海域使用费和征地费。省政府认为该条例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和实际需要,于 2002 7 月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废止该条例的议案,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未交付表决。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我省的法规草案都规定严格管理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活动。鉴于这方面的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草案中暂不作规定为妥。

三是有的委员提出,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不在规定的 20 个工作日内对海域使用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家行政许可法对此已有明确具体的处罚规定。

四是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次审议稿中规定的处罚没有完全涵盖违法使用海域的各种情形,应增加这方面的规定。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认为,国家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对违法使用海域的行为已规定了 10 条法律责任,内容比较全面具体。

    此外,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建议表决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法制委员会认为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草案建议表决稿和以上意见是否妥当,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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