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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情况的调研报告》

作者 :编辑 :来源 :未知发布时间 :2004年09月23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安排,在《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颁布实施十周年之际,今年 7月12日至23日,由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与省残联共同组织,省教育厅、省人劳保厅、省卫生厅等单位参加,组成执法调研组,对我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情况开展执法调研。分管主任张德春亲任调研组组长参加调研。调研组在各市县和省农垦总局开展自查的基础上,先后深入到海口、文昌、保亭、五指山、乐东等5个市县,听取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汇报贯彻落实《保障法》和《办法》情况;召开了5个残疾人代表座谈会,走访慰问11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实地考察了海口市皮防所(麻风病院)、文昌市特殊教育学校、保亭县残疾人扶贫示范点、省安宁医院五指山分院、乐东县千家镇残疾人危房改造等10个残疾人教育、就业、医疗和服务点。现将这次执法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据省残联统计,至 2003年底,我省有35.8万残疾人,占全省总人口的4.5%,平均每5个家庭中就有1个家庭有残疾人。其中视力残疾人5.23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4.6%;听力言语残疾人12.28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4.3%;肢体残疾人5.23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4.6%;智力残疾人7.05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9.7%;精神病残疾人1.36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3.8%;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4.65万人,占残疾人总数的13%。城镇残疾人有9.12万人,占全省残疾人总数的25.47%;农村残疾人有26.68万人,占全省残疾人总数的74.53%。《保障法》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逐步建立健全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体系和工作体系,以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和加强基层残疾人工作为重点,着力解决好关系残疾人基本需求的康复、教育、就业、培训和扶贫等问题,残疾人保障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一)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保障法》和《办法》,努力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一是抓住有利时机进行集中宣传。各地结合每年的“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 “视觉第一中国行动”、全国和全省残运会等重大活动,掀起集中宣传的高潮,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车、图片展等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党和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重视和关怀,宣传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宣传残疾人自强不息的典型和社会各界扶残助残的先进事迹。二是经常性宣传与普法重点宣传相结合。《保障法》和《办法》颁布后,我省先后将其列入“二五”、“三五”、“四五”普法规划。各种新闻媒体普遍开辟专栏或专题节目,定期宣传《保障法》和《办法》的重要内容,颂扬和倡导扶助残疾人的时代风尚。省广播电台开设了《残疾人之友》、《扶残助残》专题节目,海口广播电台、电视台先后开办了《希望之声》和《每周要闻》手语节目,其他市县电台、电视台也开办了残疾人专题节目。三是开展执法检查促进《保障法》和《办法》实施。《保障法》和《办法》颁布后,省政府残工委先后组织有关部门对海南省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和“十五”计划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省人大、省政协也先后组织有关部门对《保障法》和《办法》贯彻情况进行检查视察,通过执法检查等活动,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学习热情,增强法律意识,提高做好残疾人工作的主动性。同时,各地广泛开展“扶残助学春雨行动”、“红领巾助残”、“科技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为残疾人解决大量的实际困难,扶残助学活动已使9637名贫困残疾儿童少年重返校园,2001年组织开展的“中国世纪爱心万里行在海南”社会助残募捐活动,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踊跃捐款,为残疾人献爱心,捐款总额达614万多元。

(二)残疾人事业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日趋完善。一是残疾人事业的组织机构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在市县机构改革中,根据《保障法》和《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需要,全省 18个市县残联全部升格,配备了专职理事长;乡、镇、街道办残联配备了专职或兼职干部;80%的村(居)委会设立了残疾人工作小组;全省残疾人工作者达到596人。 二是 我省各级政府依法成立了残疾人工作协调机构,综合协调残疾人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划、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部署、检查残疾人工作,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将残疾人事业的各项业务分别列入本部门计划,逐步构建起由政府主管与协调、有关部门按业务对口分管与指导、残联协助政府发展和管理残疾人事业的工作机制。

(三)残疾人康复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进一步完善社会化的训练服务体系,促进社区康复服务,并着力抓好海口、三亚、琼海和琼山等 4个市(区)精神病防治试点工作,开展社会化、综合性、开放式的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据统计,有4.9万名残疾人得到不同程度的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服务,改善了功能,增强了生活自理和社会适应能力。2003年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我省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指导方针和总体目标。在推进康复工作的同时,不断加强残疾预防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了“爱耳日”、“爱眼日”、“防治碘缺乏病日”、“精神卫生日”等宣传教育活动,普及残疾预防知识,提高科学与安全意识,减少和控制残疾发生。

(四)残疾人教育事业有所发展。我省在积极筹建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的同时,推广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做法,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就读创造条件。目前,我省有海南省盲聋学校、临高县特殊教育学校和文昌市特殊教育学校三所省级特教学校和海口市培智学校一所市级特教学校。全省在普通学校附设 14个特教班。基本形成了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以特教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的格局。目前,全省在校残疾学生12396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由1991年的62%提高到81.8%。有关部门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残疾考生的优惠政策,截止2003年,已使96名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深造。2004年,又有33名残疾人被大学录取,是历年来残疾考生上大学人数最多的一年。

(五)残疾人就业和扶贫解困工作逐步推进。 各市县 对城镇残疾人在就业方面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不断拓宽残疾人就业门路,形成了福利企业集中安置,各单位分散按比例就业,残疾人个体或自愿组织起来从业等多种渠道就业的可喜局面。《保障法》和《办法》实施以来,全省城镇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6637人,集中就业248人,个体就业13361人;农村残疾人就业73406人。海南优美内衣厂2002年就招收了37名残疾人,今年海口康力元制药有限公司吸收了近100名残疾人就业。省委办公厅、省人大办公厅等省直单位在安置残疾人就业确有困难的情况下,积极主动地依法缴纳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全省做出了表率。有关部门还积极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扶持城镇残疾人和农村残疾人从事小商品零售业、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全省培训残疾人16325人次,培训盲人保健按摩师246名、盲人医疗按摩师29名。

在残疾人扶贫工作方面,采取以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到人为重点,专项扶贫和社会扶贫相结合的形式,推进残疾人扶贫工作。《保障法》和《办法》实施以来,全省投入残疾人扶贫资金 10383万元,其中政府投入1621万元,社会投入3552万元,康复扶贫贷款5210万元,使60342名贫困残疾人脱贫。各市县已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残疾人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在农村继续实行对贫困残疾人的救济、扶助政策,使7066名特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澄迈县政府从2000年起每年从地方财政拨出15万元专款,解决贫困残疾人的生活困难问题。

(六)残疾人文体活动有了一定发展。各地广泛开展残健融合、形式多样、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素质,增强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我省多次组队参加全国残疾人文艺汇演,共获得了 6个一等奖、8个二等奖和16个三等奖。成功举办了三届海南省残疾人运动会和海南省农垦第一届残疾人运动会,增进了公众对残疾人的认识和对残疾人事业的了解。组团参加全国残疾人运动会、第三届全国特殊奥运会和其他全国性体育赛事,都取得了较好成绩,共获得8枚金牌、23枚银牌、19枚铜牌。我省优秀残疾人乒乓球运动员黎玉强参加“远南”残运会,获得TT10级女子单打冠军,并取得了参加2004年雅典残奥会的资格。

(七)残疾人中涌现出一批自强不息的先进典型。 调研中发现,我省残疾人中有不少身残志不残,努力拼搏的先进典型。陵水县残疾人洪志功身患肌肉萎缩症,行动极为不便,但他始终保持乐观向上的生活态度,顽强拼搏,从陵水到海口打工,先后开办理发店、小商店、小书店,靠一双残疾的手撑起一片属于自己的天空。工作之余,写出自传体小说《痛苦中的微笑》,记录了他 26年来与病魔不屈抗争的人生经历。《海南日报》刊登他的事迹后,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保亭县肢体残疾人符惠卿是一名下岗工人,但她并不消沉,而是大胆创业,在政府的扶持下,历经艰辛,自筹资金建起全县规模最大的副食店和购物商场,成为远近闻名的能人。事业成功后,符惠卿不忘回报社会,她开办的副食店和购物商场先后安置10名待业和下岗人员,她自己还经常热心帮助其他残疾人。海口市肢体残疾人谢淑贤家庭经济困难,在政府的资助下,顺利读完大学,现在海口市广播电视台广播频道工作,主持残疾人专题节目“希望之声”。这些先进典型,体现出了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拼搏精神,他们的事迹,将激励广大残疾人以美好的精神状态面对人生,自强不息。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法》和《办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对发展残疾人事业重要性的认识还需进一步提高。 调研中, 当询问残疾人是否知道《保障法》和《办法》时,基本都回答知道;但当问到《保障法》和《办法》的一些基本内容,残疾人可从中获得哪些基本保障时,几乎都答不上来。调研中还发现,有些地方领导的认识与《保障法》和《办法》对发展残疾人事业的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对残疾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仍停留在道义层面,缺乏做好残疾人工作的法律责任意识。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协调机制发挥不够,工作部署多、督促检查少,成员单位间各自为政,缺乏主动的配合与协调,各自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调研组在保亭县什运镇响水村调研时,发现通过民房改造,全村各家各户都住上了新瓦房,唯独剩下了一对夫妻双残的家庭仍住在茅草房里。成了“被人遗忘的角落”。此事在调研组的过问下,省残联当即表示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县政府答应在近期帮助解决。

(二)部分市县基础工作不够扎实,残疾人的一些基本数据底数不清,情况不明。不少市县对本地到底有多少残疾人说不清楚,没有进行过调查摸底,许多数据是测算得来的。如,不少市县没有 0到6岁残疾儿童的统计;盲童的特教情况没有登记造册;精神病、白内障和小儿麻后遗症等患者的数字不清。这些基础性工作的缺失,使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和就业等项工作的决策难以客观科学,具体的措施缺乏针对性。据省残联提供的 数据显示,全省需要康复治疗和康复服务的残疾人约 21.5万人,已接受康复治疗和康复服务的仅有4.9万名,占23%,绝大多数残疾人的康复工作由于底数不清而难以落实。

(三) 《保障法》和《办法》对残疾人的优惠规定和扶持措施没有完全落实。 如在享受教育优惠方面,《办法》规定,“学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的子女免收学杂费”。但不少市县执行不到位,有的免了学费收杂费,有的学杂费通收。海口市秀英区西秀镇祥堂村农民钟仁焕,是一位肢体残疾人,一个人靠驾驶机动三轮车载客养家糊口(其妻子因属非法入境的越南人而被遣返,两个小孩一个 8岁,一个12岁),还要供两个孩子上学。钟仁焕在残疾人座谈会上说,每到开学,我就为学费犯愁,两个孩子要交500元报名费。在特殊教育方面,大多数的市县没有举办盲文班,适龄盲童、盲少年丧失了接受教育的机会。在享受税收优惠方面,《保障法》和《办法》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和城乡残疾人个体劳动者都作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规定,但仍有不少市县将残疾人视同健全人一样收税。乐东县一残疾人家庭,丈夫是位高瘫残疾人,其妻靠开一辆三轮摩托车拉客维持生计,每年要交纳8种费共910元。在按比例安排就业和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有些单位明明有能力安排残疾人就业却不愿意安排,又不主动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据统计,全省全年应收就业保障金3000多万元,实收700多万元,仅占23.3%。

(四)残疾人特殊教育经费匮乏,特教事业发展举步维艰。全省各市县基本上没有将 残疾人教育培训等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从省到市县,经费普遍短缺。全 省仅有 4所特教学校,除省盲聋学校和文昌聋哑学校有独立的校园外,临高县特教学校是设立在一所小学内,海口市培智学校设在市福利院内。目前,比较完整的文昌聋哑学校,却连一套教学用的助听设备都没有,其他学校可想而知。在特教学校分布上,4所学校都设在琼北地区,南部没有。目前,这4所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经费不足,师资、设备短缺,学生偏少,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亟待提高等问题。

(五)基础设施投入不足,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不强。我省至今没有一所为全省残疾人提供集康复、培训、劳动服务、职业介绍等于一体的省一级综合服务设施。自 1998年至2000年,国家先后补助我省13个市县各10万元,建设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多年来,由于省和相关市县没有给予必要的资金配套,目前只有琼中、乐东两个县建成,另有3个县(定安、屯昌、临高)用国家补助的10万元购置了一些房屋,但面积小,无设备,难以实现服务残疾人的功能,其他市县基本无进展。麻风病院、精神病院等医疗场所的建设也不如人意,调研组实地考察的海口市皮防所(麻风病院),1800多平方米的病房中,就有800多平方是二十世纪50年代盖的瓦房,现已变成了危房,院内还有不少茅草房,整个大院杂草丛生,生活、医疗条件十分简陋。在城市市政建设中,无障碍设施建设严重滞后,导致残疾人出门步履艰难,被拒之于公共活动场所之外,就连海口市残联的办公区也没有无障碍设施,腿脚不便的残疾人到残联办事,要由人抬着进出办公室。

三、几点建议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残疾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各级政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发展观,把残疾人工作作为执政为民的一项德政工程抓实抓好。首先,各级政府要承担起执法主体的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盘子,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地相互协调和配合,为残疾人事业鼓实劲,务实功。其次要根据《保障法》和《办法》和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种残疾人优惠规定,并加强督促检查和引导,让残疾人真正得到实惠。三是各市县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弄清辖区内各类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有计划、有步骤地为各类残疾人提供服务。努力实现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五”纲要所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促进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树立先进典型,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好残疾人工作。 各级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大 《保障法》和《办法》 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残疾人事业的关注和对残疾人的关心程度。要继续将《保障法》和《办法》列入普法规划,进一步向社会各界进行深入宣传,让《保障法》和《办法》深入人心,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特别是执法人员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做好残疾人保障工作的自觉性;要积极扶持和树立残疾人先进典型,并广泛宣传,通过典型带动,唤起残疾人身残志坚、矢志拼搏、努力实现人生价值的意识;要广泛开展各种扶残助残活动,在发挥政府职能作用的同时,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支持残疾人事业,关心帮助残疾人,形成合力,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

(三)加大检查落实力度,把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到实处。《保障法》和《办法》是发展残疾人事业和开展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法律依据,省、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残疾人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是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严格执行《保障法》和《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省和市县政府要按照残疾人事业发展“十五”纲要的要求,依法每年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机构募集的资金中,安排不低于 20%的比例用于发展残疾人康复、教育、生产和福利等事业。要依法全面推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加大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力度,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管工作,对那些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相关经办机构应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各级人民法院要在执行费用、执行力度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优惠。兄弟省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财政、税务部门代扣、代收的做法,建议省残联正式提请省政府进行研究,必要时可以在我省部分市县试行,以加大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力度。要切实落实优惠减免政策,扶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对个体开业和集体从业的残疾人,劳动、工商和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大力给予扶持。

(四)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提高残疾人素质。各级政府要把残疾人特殊教育纳入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计划统盘考虑,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要进一步加强海南省盲聋学校、海口市培智学校和文昌市、临高县特教学校的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扩大招生规模,为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提供更多的机会;争取在三亚、乐东、儋州、万宁等条件较成熟的市县兴办特殊教育学校,发挥中心辐射作用,带动随班就读。在人口较多和残疾儿童少年较集中的乡、镇设立特教班,使残疾儿童少年能就近就读;创造条件兴办特殊教育高中,稳步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依托我省已有的普通高等院校,在有条件的普通高等院校开设特教专业(班)。逐步形成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级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相互衔接的残疾人特殊教育体系。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重视残疾人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和稳定,使他们掌握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五)加大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增强为残疾人服务的能力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的投入,并在立项、建设用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同时,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资金,增加投入,切实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匮乏、服务能力薄弱、残疾人难以得到服务的状况。对已经得到国家补助经费的市县,省和市县政府要认真研究,逐步落实建设配套资金,加快建设步伐,使这些设施早日建成,惠及于残疾人。各市县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和公共设施,要实行无障碍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的生活和活动。

(六)加强就业培训,加大扶贫投入,想方设法从根本上解决残疾人实际困难。 各级政府在开展扶残助残工作中,要根据残疾人的实际情况,加强就业培训,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现状,开办不同专业的培训班,着重培养他们的就业能力,使他们学到一技之长,让他们在不同的行业干适合他们的工作,自食其力。同时,要加大扶贫投入,对困难残疾人特别是特困残疾人给予扶助和救济, 从各方面给予倾斜,帮助其解决生活、生产上的实际困难,扶持其劳动脱贫致富。

 

 

 

                  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

                        200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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